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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一、廢止2005年《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
2016年6月,國家旅游局宣布,“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優化公共服務,國家旅游局決定廢止2005年7月6日發布《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對此,有人曾誤認為不再進行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了。
對此,去年8月2日《中國旅游報》報道:, “國家旅游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因《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已被國家旅游局印發的《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旅辦發[2012]166號)所取代。國家旅游局2005年7月6日發布的《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的有關內容已不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因此,2016年6月30日國家旅游局第8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廢止<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的決定》,自7月19日起生效。”
這個解釋看上去很在理,但經不起推敲。請看2012年4月12日的“通知”:
關于印發《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的通知(旅辦發[2012]1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委): 為進一步規范A級旅游景區評定程序,嚴格A級旅游景區質量要求,建立和完善A級景區退出機制和社會監督體系,切實提高旅游景區管理、經營與服務水平,按照科學、合理、規范的原則,我局將2005年頒布的《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修訂為《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
國家旅游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既然2005年的“《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已“修訂為”《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旅辦發[2012]166號),按照常識,2005年的《管理辦法》早就失去時效了,還為何要專發一個“通知”宣布“廢止”它呢?豈非多此一舉,其中“奧秘”何在呢?
原來,2016年初,根據國務院的要求,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做好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務院法制辦同時下發《關于報送部門規章清理結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家旅游局奉命行事,廢除一個早就過時的“僵尸”文件,應對國務院辦公廳和法制辦的《通知》。
那么,2005年7月的老版本與2012年的新版本有什么區別呢?其實兩個版本基本內容一樣,都將旅游景區質量等級劃分為5個等級,從低到高依次為1A、2A、3A、4A、5A,而且劃分5個等級的標準也基本一樣,都由“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組織和實施”。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申請評定的細節:2012年版本將2005年版本中的“被公告為4A級旅游景區一年以上的方可申報5A級旅游景區”,修訂為“被公告為4A級三年以上的旅游景區可申報5A級旅游景區”。此外,在旅游景區的管理與監督的權限與方式上,2005年版本稱,“監督檢查采取重點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訪以及社會調查、聽取游客意見反饋等方式進行。全面復核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而在2012年版本中稱,“4A級及以下等級景區復核工作主要由省級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組織和實施,復核分為年度復核與五年期滿的評定性復核,年度復核采取抽查的方式,復核比例不低于10%。5A級旅游景區復核工作由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每年復核比例不低于10%。經復核達不到要求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
可見2005年7月的老版本與2012年的新版本只有實施細節上的差別,2012年新版本把4A級及以下等級景區復核工作下放給省級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只負責評定和復核5A級景區。
由此,雖然2005年7月的老版本被“取代”、“廢止”了,但國家旅游局及省旅游局設立、指揮的“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依舊在執行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任務。
二、“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是否具有法定資格?
2012年4月16日,國家旅游局發布《旅游景區質量等級管理辦法》,其中第六條規定,“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設立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工作的組織和實施,授權并督導省級及以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機構開展評定工作”。
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成員由國家旅游局指定,其中有旅游局和相關部門公務員、高校和研究機構專家、咨詢規劃機構技術人員和景區管理企業人員。他們在國家旅游局的指揮下,辛辛苦苦在各地景區考察、評議和暗訪,為全國260多個5A級旅游景區的審定、復核做出了貢獻、功不可沒,應該充分肯定委員們的工作。
但是,這個“委員會”是個什么性質的機構?誰認可的?合法嗎?:多少年來沒有人問過這個問題。
2003年9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0號規定,“為了規范認證認可活動,提高產品、服務的質量和管理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該《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認證,是指由認證機構證明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相關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合格評定活動”。
“本條例所稱認可,是指由認可機構對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以及從事評審、審核等認證活動人員的能力和執業資格,予以承認的合格評定活動”。
該《條例》第九條規定,“設立認證機構,應當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后,方可從事批準范圍內的認證活動。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認證活動”。
設立“認證機構”有什么準入條件呢?
該《條例》第十條規定:
“設立認證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二)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三)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四)有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
該《條例》第第十四條規定:
“認證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存在利益關系”。
該《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以下簡稱認可機構),獨立開展認可活動。
除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從事認可活動。其他單位直接或者變相從事認可活動的,其認可結果無效。
該《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認證活動的,予以取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根據該《條例》規定,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是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局),“是國務院決定組建并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認證認可工作的主管機構”。
據此,“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是對景區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是否符合《旅游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國家標準(GB/T17775-2003)要求,是否“合格”進行“評定”活動的機構,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各項規定。
對此,提出幾個問題:
“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是個什么性質的機構?
是行政審批機構還是產品和服務質量認可機構?
該機構由“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設立”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關于“認證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存在利益關系”的規定?
該機構是否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認可,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評定委員會”法人代表是誰?
該機構是否具有設立認證機構的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二)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三)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四)有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
筆者查閱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局)官網,在其“獲準認證機構”欄目中未曾查詢到“全國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委員會”。
*本文作者:王興斌,執惠專家作者,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原旅游科學研究所長、教授,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中國旅游報特約評論員,主要著作有“旅游憂思錄”、“中國旅游客源國概況”、“中國出入境旅游國家(地區)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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