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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兵貴神速。在證監會宣布修改《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之后僅僅一個星期,滬深交易所就公布了實施辦法的征求意見稿。
3月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通過官網發布了《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澎湃新聞記者梳理發現,兩家交易所的實施辦法在內容上基本一致,核心內容在于,都列出了六種上市公司重大違法應被終止上市的情況,分別涉及欺詐發行、年報造假、信息披露違法等。此外,兩大交易所的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均明確,重大違法公司被暫停上市后,不再考慮公司的整改、補償等情況,6個月期滿后將直接予以終止上市,不得恢復上市,因欺詐發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請重新上市。
下為澎湃新聞記者根本上證所對《征求意見稿》的說明,以及專家采訪,對《征求意見稿》的逐條解讀。其中,上證所版本共有十四條,深交所版本共計十五條。
第一條為了嚴格執行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制度,促進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證券法》、中國證監會《關于修改
解讀:3月2日,證監會宣布修改《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并就意見向公眾征求意見。證監會當時表示,此次修改是為了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強化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能。兩家交易所緊隨其后,公布了實施辦法的征求意見稿,細化退市工作安排。
上證所表示,《征求意見稿》的總體指導思想是,認真貫徹證監會退市改革意見修訂精神,依法從嚴加大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力度。這次《征求意見稿》發布后,將一如既往繼續嚴格執行新規。對于觸及《征求意見稿》規定的各類違法行為,將不留余地,一退到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等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解讀:在證監會早前公布的修改意見稿中,給出了17種需要強制退市的具體情形,這次滬深交易所公布的實施辦法,主要針對的是其中的第一條,即:上市公司因構成證券交易所認定的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而暫停上市,被證券交易所依據其有關規則作出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
第三條本所上市委員會以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認定的事實為依據,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就是否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并形成審核意見。本所根據上市委員會出具的審核意見,作出是否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決定。
解讀: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是公司上市、退市的決策主體,如上市公司出現違法事實,已嚴重影響其上市地位的行為,可以依法依規決定將其退出市場。基于此,《征求意見稿》明確了交易所的強制退市的決定權。
第四條上市公司存在下列重大違法情形之一的,其股票應當終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構成欺詐發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構成欺詐發行;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連續會計年度經審計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標準;
(四)上市公司在申請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五)上市公司最近六十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作出三次以上行政處罰;
(六)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情形。
解讀:對于重大違法情形的認定,兩家交易所保持了一致,都將證監會給出的重大違法行為進行了細化。總的來看,可以分為三類,前兩種情況分別涉及IPO和并購重組時的欺詐發行行為。第三種情況,涉及年報造假或財務指標不達標。第四、第五種情況,涉及信息披露違法。
其中,第五種情況中所提到的,違法《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行為,是指違反披露義務,即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報送有關報告,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所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具體來看。第一,首發上市和重組上市中的欺詐發行行為。
股票發行是構筑資本市場入口的基礎性制度。上證所表示,誠信守法是發行人參與股票發行市場活動的底線要求,而欺詐發行是證券市場最為嚴重的違法行為,嚴重侵蝕證券市場的運行基礎。因此,征求意見稿對欺詐發行行為采取了“零容忍”的態度。
有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在這個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里面,明確講了,欺詐發行是證券市場最為嚴重的違法行為,這或許可以反映出未來監管層的一個監管方向。一方面,IPO審查力度顯然在今年是加強了很多,即使是靠弄虛作假僥幸上市了,也不要以為是萬事大吉了,最終還是會被強制退市的。”
第二,年度報告規避財務指標退市重大違法行為。
上市公司對外披露的財務數據能夠體現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是資本市場定價和配置資源的主要依據,與投資者利益息息相關。個別上市公司違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規,在定期報告中弄虛作假,規避財務類退市指標,市場影響極為惡劣。上述第三項就將這種情況單獨作為一項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上述業內人士認為,一部分上市公司“長袖善舞”,在財務指標上弄虛作假,征求意見稿將這種行為列入重大違法范圍,可以清理那些“僵而不退”的企業。
第三,日常信息披露重大違法行為。
征求意見稿將上市公司日常運行中的信息披露行為也納入了規范范圍,只要公司存在重大違法事實,一經行政處罰或者司法判決查明認定,就可對其啟動強制退市程序。不僅將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重大違法納入強制退市情形,還規定5年內因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會3次以上行政處罰也應予退市。后者是全新的規定,無論是證監會最初起草的退市制度若干意見文件中,還是3月2日公布的修訂版中,都沒有這樣的要求。
而這意味著,被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并不是罰錢了事,而是三次黃牌就要被罰下場,有利于形成監管威懾,維護市場穩定秩序。
第五條上市公司可能觸及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知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司法裁判當日,向本所報告并申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同時披露有關內容,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進行特別風險提示。
上市公司未按前款規定申請停牌的,本所可以對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并向市場公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文書后及時披露,并繼續就其股票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進行特別風險提示,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繼續停牌。(注:此小段僅在深交所公告中出現)
解讀:明確了觸發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后的停牌和風險提示流程。涉及重大違法情況的上市公司需要進行報告、披露及停牌工作,中小股東才會及時了解情況,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合法權利。此外,上市公司未按前款規定申請停牌的,交易所可以對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并向市場公告。這條規定則無疑體現出了交易所的主動監管權責。
第六條本所上市委員會在上市公司披露或者本所向市場公告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之日起的15個交易日內,就是否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并形成初步審核意見。
上市委員會在審議期間,可以要求公司、相關中介機構等提交補充材料,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上述15個交易日的期限內。
本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初步審核意見,在5個交易日內,向上市公司發出事先告知書。上市公司收到告知書后,應當及時予以公告。
解讀:明確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工作流程的要求。
第七條事先告知書載明上市公司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的10個交易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所提出聽證要求,并載明具體事項及理由,由本所上市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召開聽證會。
上市公司可以在前款規定期限內,向本所提交不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書面陳述和申辯,并提供相關文件。
上市公司未在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或書面陳述和申辯的,視為放棄相應權利。
解讀:明確上市公司的申辯流程。
第八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期限屆滿后,本所上市委員會在15個交易日內,結合上市公司聽證、陳述和申辯情況,就是否對上市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并形成審核意見。
本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在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決定。
上市委員會在審議期間,可以要求公司、相關中介機構等提交補充材料,上市公司未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補充材料的,本所上市委員會繼續審核。
補充材料及組織召開聽證會期間,不計入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審核期限內。
解讀:明確聽證、陳述和身邊的流程。結合上述三條規定,整個流程總計不超過50個交易日,大約只需要5周時間。
第九條本所作出對上市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決定的,按照《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依序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
前款規定的退市風險警示期間為30個交易日,暫停上市期間為6個月。
本所決定不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收到本所決定書后,應當及時披露,并申請股票復牌。
解讀:這條規定中也出現了新的內容,重大違法退市情形的暫停上市期間由12個月縮短為6個月,相當于提高了退市效率。
此外,上證所在說明中明確,重大違法公司被暫停上市后,不再考慮公司的整改、補償等情況,6個月期滿后將直接予以終止上市,不得恢復上市,這意味著重大違法公司一旦被暫停上市,沒有第二次重來的機會,直接要走上退市之路。
第十條本所決定對公司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后的5個交易日內,按照《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執行。(注:上證所規定復核申請期為5個交易日,而深交所則規定為15個交易日)
解讀:即使上市公司申請復核,也不會影響退市的速度,不留延期退市的空間。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因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欺詐發行情形,其股票被終止上市的,不得在本所重新上市。
上市公司因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等情形,其股票被終止上市的,自其股票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之日起的5個完整會計年度內,本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請。(注:此條款為深交所版本的第十二條)
解讀:對于被強制退市的公司,重新上市的條件也變得更加嚴苛。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因欺詐發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請重新上市,因其他重大違法退市的公司申請重新上市時間間隔由1年延長為5年。
深交所版本的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已對本所作出的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決定申請復核的,本所因該事項作出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決定后,不再給予其復核的權利。
上市公司已對本所作出的對其股票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事先告知書申請聽證的,本所因該事項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前,不再給予其聽證的權利。
上證所第十二條/深交所第十三條本辦法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上證所第十三條/深交所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上證所第十四條/深交所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對于規則適用的新老劃斷安排,上證所明確表示,征求意見稿正式發布前,上市公司已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并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適用原規定;發布之后被處罰的,無論違法行為發生在什么時點,都適用新規。
上述業內人士認為,新規正式實施后,一個優勝劣汰的健康市場值得期待。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原標題:《逐條解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新政:對欺詐發行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