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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文化和旅游部發布《自駕游目的地等級劃分》《自駕車旅居車營地質量等級劃分》兩項行業標準。標準將自駕游目的地劃分為國家級自駕游目的地、省級自駕游目的地2個等級;將自駕車旅居車營地劃分為5C、4C和3C三個質量等級。標準還對自駕游規劃、政策支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安全引導、應急管理和數據統計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自駕游已經成為國民旅游的重要組成部分。據中國旅游車船協會統計,2018年中國自駕游已達35億人次;全國旅居車保有量突破10萬輛,已建成自駕車旅居車營地540個,在建388個;自駕游客人均停留時間2.97天,人均消費1062元。
據了解,下一步,文化和旅游部將通過抓標準實施和落地工作,積極推動自駕游新發展,努力推出更多優質自駕游產品供給,讓自駕游更便捷、更安全,讓自駕游客更有幸福感和獲得感。
以下為標準原文
自駕游目的地等級劃分
LB/T 077-2019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旅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10)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文化和旅游部資源開發司、中國旅游車船協會、青島大學文化旅游高等研究院、中 交交旅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同和時代旅游規劃設計院、青島迪生集團有限公司、北京東方艾威旅游 裝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付磊、劉漢奇、羅志明、宋磊、張欣、鐘琦、朱莉蓉、侯樂君、廖紅斌、董瑞江、王銳、 吳曉蒙、李鶴、趙楠、王明慧。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自駕車旅居車營地質量等級劃分的依據和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以自駕車露營、旅居車宿營為主要旅游和休閑度假活動的營地。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2894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3096 聲環境質量標準
GB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T5845.2 城市公共交通標志 第2部分:一般圖形符號和安全標志
GB8408 大型游樂設施安全規范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9663 旅店業衛生標準
GB/T10001.1 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1部分:通用符號
GB/T10001.2 標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2部分:旅游休閑符號
GB13495.1 消防安全標志 第1部分:標志
GB/T14308 旅游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GB15630 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
GB/T18973 旅游廁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
GB/T25895.3 水域安全標志和沙灘安全旗 第3部分:使用原則與要求
GB/T31710.3 休閑露營地建設與服務規范 第3部分:帳篷露營地
GB/T31710.4 休閑露營地建設與服務規范 第4部分:青少年營地
GB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8年版)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50067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
GB50140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LB/T063 旅游經營者處理投訴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露營 Camping
使用自備或租賃設備,以在野外臨時住宿和休閑生活為主要目的的活動方式。
3.2 露營地 Camp
有明確范圍和相應服務設施的露營場所。
注:常簡稱為“營地”。
3.3 旅居車 Recreational Vehicle;RV
配備臥室、起居室、衛生間和廚具等基本生活設施,通過自力行駛或借助外力牽引行駛的交通工具。
注:也稱“房車”。
3.4 自駕車旅居車營地 Auto and Recrestional Vehicle Camp
以小客車、旅居車為主要進入交通方式的露營地。
3.5 營位 Camping Site
在營地內供露營者住宿和活動的獨立區位。
3.6 營區 Camping Area
由多個營位組成,主要供車輛停泊、住宿和附屬休閑活動的區域。
3.7 營地服務中心 Camping Service Center
集中提供入營和離營手續辦理,具備查詢、休息等公共設施和服務功能的場所。
4 等級劃分和依據
4.1 等級劃分
4.1.1 自駕車旅居車營地劃分為3個質量等級,以大寫英文字母C為符號來表示。
4.1.2 3個C表示3C級,4個C表示4C級,5個C表示5C級。C的數量越多表示等級越高。
4.2 等級劃分的依據
等級劃分以第5章、第6章為依據,包括必備條件和一般條件2類。必備條件規定了自駕車旅居車營地應具備的門檻條件。
5 等級劃分的必備條件
5.1 有獨立法人資格,品牌加盟和代理機構不得使用其等級標識。
5.2 正常營業滿2年;已獲得等級的營地,在本等級滿1年后方可申請更高等級。
5.3 選址和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和地方對環境、資源和動植物保護的要求。
5.4 所在位置安全、穩定,無污染源。
5.5 規劃設計方案依照程序審批備案,并得到有效實施。
5.6 無違規、違法的建設及經營行為。
5.7 有自駕車營位和旅居車營位,數量均不少于20個。
5.8 有旅游廁所和廢棄物收納站。
5.9 人行道與車行道相分離。
5.10 交通、安全、服務等標識標牌及公共信息圖形符號使用規范。
5.11 配備消防滅火器材。
5.12 有醫務室和救援協作機制。
5.13 有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和緊急疏散方案。
5.14 有安防設施和安保人員。
6 等級劃分的一般條件
6.1 綜合區位
6.1.1 營地與干線公路交通連接順暢。
6.1.2 在1h車程范圍內有能夠提供緊急救助的人員、設施和裝備。
6.1.3 位于或鄰近旅游資源富集區,包括但不限于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文化遺產地、旅游 度假區、A級旅游景區、鄉村旅游區等。
6.2 資源環境
6.2.1 戶外環境舒適度好,適宜開展戶外運動。
6.2.2 空氣環境質量達到GB3095中的一類環境空氣功能區的標準。
6.2.3 地表水環境質量至少達到GB3838中的Ⅲ類水指標。
6.2.4 濱海型營地鄰近海域的海水水質至少達到GB3097中的第三類海水水質標準。
6.2.5 環境噪聲滿足GB3096中0類聲環境功能區的限值。
6.3 規劃設計
6.3.1 充分銜接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履行評審、報批或備案程序,且已有效實施。
6.3.2 結合資源環境承載力和投資強度,科學測算接待規模和結構,合理設置營地的規模指標、設施結 構和服務項目。
6.4 功能區設置
6.4.1 基礎功能區包括出入口、服務中心、停車場、自駕車露營區、旅居車宿營區、服務保障區、廢棄物 收納與處理區。
6.4.2 可設置木屋住宿區、帳篷露營區、兒童游樂區、戶外運動區、露天活動區、商務活動區、寵物活動 區等特色功能區。
6.4.3 各功能區之間的內部交通聯絡通暢,并通過綠化帶等方式進行適度隔離。
6.5 道路和停車場
6.5.1 營地進出道路與主要公路交叉口位置合理,易于發現、識別。
6.5.2 車輛的駛入和駛出通道分開,人員與車輛的進出通道分開。
6.5.3 在入口處設置臨時停車區,滿足大型車輛、特種車輛和高峰時期車輛停泊的需求。
6.5.4 結合營地容量和游客需求,合理設置內部停車場的車位數量和結構。
6.5.5 內部道路遵循人車分離、宜曲不宜直的原則。
6.5.6 盡端式車行道路的回車場滿足相應車輛的轉彎半徑需要,設置符合GB50067的要求。
6.5.7 內部常規車行道限速不超過10km/h。
6.5.8 道路兩側進行綠化,道路交叉口的綠化不影響視線。
6.5.9 有能滿足散步、慢跑、騎行(自行車、電瓶車等)功能的綠道系統。
6.6 服務中心和服務保障區
6.6.1 位置合理,與出入口道路和其他功能區連接順暢,便于人、車集散和服務銜接。
6.6.2 建筑體量適宜,與環境協調,風格有特色。
6.6.3 使用生態環保的建筑材料。
6.6.4 夜晚照明良好,具有建筑標志性和視覺導向性。
6.6.5 前臺接待空間充足,服務崗位數量與接待容量相適應。
6.6.6 配備寬帶或無線上網、信息自助查詢、移動通訊設備充電等設施。
6.6.7 配備無障礙設施和通道。
6.6.8 提供購物、洗衣、餐飲、租賃等服務。
6.6.9 設置醫務室,配備基本藥品、設備,能進行救急治療。
6.6.10 有供自駕游領隊、導游、大客車司機等服務人員休息的場所。
6.6.11 有展示和體驗營地文化的空間或場所。
6.7 自駕車露營區
6.7.1 每個自駕車營位由停車位和帳篷位組成,占地面積適宜,一般不小于50m
6.7.2 自駕車營位數量適宜,一般不少于20個。
6.7.3 停車位做地表生態硬化,標線清晰。
6.7.4 帳篷位一般高于地面15cm及以上,在雨水多或潮濕的地方高于地面30cm及以上。
6.7.5 車輛停泊后的兩車間距一般不小于2m,有綠化帶或美觀的柵欄隔離。
6.7.6 營位配備遮陽遮雨傘、自助烹飪爐或燒烤設施、戶外餐桌椅等設備器材及安放處。
6.7.7 營區配備電源、照明、給排水和垃圾收集設施。
6.7.8 營區配備公共使用的廁所、洗漱池、淋浴間。
6.8 旅居車宿營區
6.8.1 旅居車宿營區由自行式旅居車營位和拖掛式旅居車營位組成。
6.8.2 自行式旅居車營位和拖掛式旅居車營位各自分區設置。
6.8.3 旅居車營位數量適宜,一般不少于20個。
6.8.4 每個旅居車營位由停泊位和附屬休閑區組成,占地面積適宜,一般不小于80m
6.8.5 旅居車停泊位地面做生態硬化,排水良好,道路出入角度適宜。
6.8.6 旅居車停泊后的兩車間距一般不小于3m,有綠化帶或美觀的柵欄隔離。
6.8.7 鋪設給排水管網,以及電源、網絡等綜合管線,合理設置管線與旅居車設備的接口。
6.8.8 營位配備遮陽遮雨傘、自助烹飪爐或燒烤設施、戶外餐桌椅、垃圾收納箱、消防設備器材及存放 場所。
6.8.9 在營區合理位置設置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收納箱等。
6.9 廢棄物收納與處理
6.9.1 垃圾收集箱數量滿足需求,分布合理。
6.9.2 全面實施垃圾分類收集,對廢棄電池、污油等危險廢棄物專門回收。
6.9.3 設置廢棄物收納站,位置與其他功能區有一定距離,位于營地下風處,有綠化帶隔離。
6.9.4 對污水、廢棄物及時外運,進行無公害化處理。
6.9.5 有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符合GB8978的要求。
6.10 特色功能區
6.10.1 可設置帳篷露營區,設施和服務符合GB/T31710.3的相關要求。
6.10.2 可設置木屋/集裝箱住宿區,設施和服務達到GB/T14308中二星級的必備條件,衛生狀況符合 GB9663的相關要求。
6.10.3 可設置面向青少年的訓練營區,設施、設備、管理和服務符合GB/T31710.4的相關要求。
6.10.4 可設置兒童游樂區,游樂器材和設施安全、可靠,符合GB8408的相關要求。
6.10.5 可設置戶外運動區,提供水上運動、低空運動、拓展訓練、徒步、騎行等場地和服務。
6.10.6 可設置露天活動場,開展聚會、篝火、電影等聚集型休閑活動。
6.10.7 可設置手工制作、寵物、種植、采摘等互動體驗場所。
6.10.8 根據需要,按照突出特色、增進體驗和生態環保的原則,設置其他特色功能區。
6.11 旅游廁所
6.11.1 在服務中心、服務保障區和露營區設置旅游廁所,在其他功能區根據實際需求設置。6.11.2 廁所達到GB/T18973中相應等級的要求。
6.12 電力及照明
6.12.1 優先使用風能、太陽能、水能等清潔能源供電。
6.12.2 電力線路埋地敷設。
6.12.3 配備應急照明設施或工具。
6.12.4 照明采用分線路、分區域控制。
6.12.5 燈光照度分配合理,兼顧照明、景觀、夜空觀察與舒適度等要求。
6.12.6 出入口、服務中心、服務保障區有醒目的室外照明,引導性強。
6.13 標志標識
6.13.1 營地及進出道路設置規范、醒目的公共信息和交通引導標識,符號標志符合 GB/T5845.2的 要求。
6.13.2 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符合GB/T10001.1和GB/T10001.2的要求。
6.13.3 營地及其周邊環境中安全標志的設置和內容符合GB2894的要求。
6.13.4 消防安全標志設置符合GB15630的要求,標志內容符合GB13495.1的要求。
6.13.5 在臨近自然或人工水域的地段,設置醒目、規范的安全標志,符合GB/T25895.3的要求。
6.13.6 標志標識牌采用堅固、耐用的生態或仿生態材料,外觀與環境協調。
6.14 安全保障
6.14.1 制定突發性事件(如地質災害、氣象災害、火災等)應急預案、緊急疏散方案,并定期演練。
6.14.2 對突發性事件反應迅速,處理及時、妥當,檔案記錄準確、齊全。
6.14.3 建筑物防火設計按照GB50016的標準執行,滅火器材配備和設計符合GB50140的要求。
6.14.4 存在火災隱患的區域,按要求設置消火栓,并放置消防器材(如滅火器、水桶、沙箱等),放置消防器材的紅色箱子擺放在醒目位置。
6.14.5 主要建筑及室外空曠場所設置防雷設施,符合GB50057的要求。
6.14.6 設置防盜圍墻、圍欄。
6.14.7 配置安防監控設備。
6.14.8 結合場地環境類型配備救生員和救生設備。
6.14.9 與附近醫院建立穩定合作關系,能及時運送患者、傷者就近治療。
6.14.10 有專職保安人員,進行24h巡視。
6.14.11 與轄區公安機關之間的報警系統快捷有效,能處理突發性治安事件。
6.14.12 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做好記錄,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6.15 管理與服務
6.15.1 管理制度齊全,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查。
6.15.2 對服務承包商有明確的質量要求,履行監管責職。
6.15.3 對投訴的受理和處理符合LB/T063的要求。6.15.4 員工參加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6.15.5 員工服裝分類清晰且有特色,佩戴統一的工牌標識。
6.15.6 能快捷、高效地提供預訂、入住、保潔、離營等基礎服務。
6.15.7 能提供代客泊車、票務代訂、旅游向導、技能指導、車輛清洗和故障維修等附加服務。
6.15.8 有24h值班的服務電話。
6.15.9 采取必要的生物、物理和化學措施,減少蚊、蟲、蟻、鼠等有害生物煩擾。6.15.10 有特色節會活動。
6.15.11 為當地居民提供就業崗位。
6.15.12 優先向當地居民采購食物、材料或外包服務。
自駕車旅居車營地質量等級劃分
LB/T 078-2019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旅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10)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文化和旅游部資源開發司、中國旅游車船協會、青島大學文化旅游高等研究院、中交交旅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同和時代旅游規劃設計院、青島迪生集團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付磊、劉漢奇、羅志明、宋磊、張欣、鐘琦、侯樂君、董瑞江、陳博、趙楠。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自駕游目的地等級劃分的依據和條件。本標準適用于將自駕車旅游作為主要管理和服務對象的區域。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5768(所有部分)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GB/T10001(所有部分)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GB/T17775 旅游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8973 旅游廁所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
GB/T26353 旅游娛樂場所基礎設施管理及服務規范
GB/T26354 旅游信息咨詢中心設置與服務規范
GB/T26356 旅游購物場所服務質量要求
GB/T26358 旅游度假區等級劃分
GB/T26361 旅游餐館設施與服務等級劃分
GB/T26362 國家生態旅游示范區建設與運營規范
GB/T28929 休閑農莊服務質量規范
GB/T31710.2 休閑露營地建設與服務規范 第2部分:自駕車露營地
GB/T31710.3 休閑露營地建設與服務規范 第3部分:帳篷露營地
GB/T31710.4 休閑露營地建設與服務規范 第4部分:青少年營地
LB/T010 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級劃分與評定
LB/T035 綠道旅游設施與服務規范
LB/T036 自行車騎行游服務規范
LB/T044 自駕游管理服務規范
LB/T061 自駕游目的地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指南
LB/T063 旅游經營者處理投訴規范
LB/T064 文化主題旅游飯店基本要求與評價
LB/T065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與評價
3.術語和定義
GB/T31710.2~31710.4、LB/T044和LB/T061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自駕車旅游 Self-driving Travel
以自己駕駛機動車為主要交通方式的旅游休閑活動。
注:常簡稱為“自駕游”。
3.2 自駕游目的地 Self-driving Travel Destination
有明確范圍,以自駕游需求為導向配置資源、設施、管理和服務,能夠成規模吸引和接待自駕車旅游 者抵達并停留一段時間開展觀光和休閑度假等旅游活動的區域。
3.3 自駕游基礎設施 Self-driving Travel Infrastructure
為自駕游活動提供基本的保障支持服務的物質工程設施。
注:包括道路、停車場、加油站、集散中心、驛站、露營地、駐車觀景臺、環境衛生設施、標志標識等。
3.4 自駕游公共服務 Self-driving Travel Public Service
地方政府、相關部門通過公共職能介入或公共資源投入,為自駕游活動提供的相關服務。
注:包括咨詢、救援、公共信息、投訴受理處理、營銷推廣等。
3.5 自駕游線路 Self-driving Travel Route
串聯旅游資源和服務設施,能夠成規模吸引和接待自駕車旅游的線性空間。
3.6 自駕游驛站 Self-driving Courier Station
位于道路沿線,為自駕車旅游提供停車、如廁、采購、快餐、短時休息和補給服務的構筑物及附屬設施。
4.等級劃分和依據
4.1 等級劃分
自駕游目的地劃分為2個等級,從高到低依次為國家級自駕游目的地、省級自駕游目的地。
4.2 等級劃分的依據
等級的劃分以第5章、第6章為依據,包括必備條件和一般條件2類。必備條件規定了自駕游目的地應具備的門檻條件。
5.等級劃分的必備條件
5.1 制定和實施自駕游發展規劃。
5.2 制定和實施支持自駕游發展的政策措施。
5.3 有自駕游調查統計。
5.4 有一定數量和品質的自駕游線路。其中,國家級自駕游目的地的自駕游線路不少于3條。
5.5 有一定數量和品質的自駕車旅居車營地。其中,國家級自駕游目的地的自駕車旅居車營地不少于 3個。
5.6 有一定數量和品質的自駕游集散中心和自駕游驛站。其中,國家級自駕游目的地的自駕游驛站不 少于3個。
5.7 有自駕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5.8 有自駕游救援機構。
5.9 有自駕游公共信息服務平臺。
6.等級劃分的一般條件
6.1 管理統籌
6.1.1 有統籌協調自駕游發展的專門機制。
6.1.2 將發展自駕游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旅游業發展規劃。
6.1.3 在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規劃中考慮自駕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對土地、空間、資源和設施等方面的需要。
6.1.4 成立自駕游行業協會,支持當地企業加入區域自駕游行業協會并發揮作用。
6.1.5 廣泛開展自駕游的區域協作和線路合作。
6.1.6 通過告知、標識、警示、管控等方式保障自駕游活動遵循保護資源、環境和遺產的要求。
6.2 支持促進
6.2.1 每年有支持自駕游發展的公共資金。
6.2.2 通過媒體、網絡、交易會等多種途徑廣泛宣傳推介自駕游線路和目的地形象。
6.2.3 組織舉辦自駕游節會、賽事等專項活動,有知名度和美譽度。
6.2.4 支持以文化交流、環境保護、慈善幫扶等公益事業為主題的自駕游活動。
6.2.5 制定自駕游指南,及時更新,廣泛發放。
6.3 資源組合
6.3.1 有山地、森林、草原、湖泊、河流、海洋、沙漠等兩種以上的自然資源組合。
6.3.2 有可生動體驗的、與自然環境融合的歷史文化、民族風情、風土民俗等人文資源。
6.3.3 有達到GB/T17775相應要求和等級的A級旅游景區。
6.3.4 有達到GB/T28929要求的休閑農莊。
6.3.5 有達到GB/T26358要求的國家級或省級旅游度假區。
6.3.6 有達到GB/T26362要求的生態旅游示范區。
6.3.7 有國家公園、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水利風景區等自然保護地和資源聚集區。
6.3.8 有古城、古鎮、古村落、古關、古道、古驛站等文化遺產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
6.3.9 形成鮮明的自駕游、露營文化,游客可深度體驗。
6.4 自駕游線路
6.4.1 依托和利用各類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生態旅游區、鄉村旅游區、文物古跡等旅游資源聚集區, 整合餐飲、住宿、娛樂、購物、運動等服務要素,形成自駕游線路。
6.4.2 自駕游線路與歷史上的走廊、古道等相融合。
6.4.3 自駕游線路沿途合理設置自駕游驛站,特別是在沒有城鎮依托而需要短暫休整的地方。
6.4.4 驛站有旅游廁所和小型停車場,停車位不少于20個。
6.4.5 驛站有快餐、熱水供應和自駕游日用商品售賣。
6.4.6 自駕游線路沿途加油站的數量和分布滿足需求。
6.4.7 移動通訊信號能有效覆蓋線路沿途。
6.4.8 自駕游線路的選線和運營讓城鄉居民尤其是鄉村居民受益。
6.5 交通設施
6.5.1 有高速公路、國道或省道通達。
6.5.2 干線公路與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民宿聚集區等旅游資源聚集區的連接道路通暢,路況好,能通行大型自駕游車隊或旅居車。
6.5.3 在自駕游線路上有風景道。
6.5.4 在景觀突出的適宜位置設置駐車觀景臺,供臨時停車觀覽風景。
6.5.5 有符合LB/T035和LB/T036要求的自行車騎行路徑和綠道。
6.5.6 有供越野駕駛體驗的砂石路、土路等特種道路。
6.5.7 自駕游線路上的旅游景區以及旅游經營場所,設置停車場,明線劃分停車位,合理安排旅游大客車、旅居車和小客車分區停泊。
6.5.8 停車場實施綠化,采用生態材料鋪裝,環保性好。
6.5.9 在城市交通出入口設置具有集散功能的自駕游停車場,提供加油、車輛維修、旅游咨詢、餐飲、洗 漱、休息等服務。
6.5.10 停車場有針對旅居車的水電補給及廢棄物和污水收集處理設施,有針對新能源汽車的能源補給設施。
6.5.11 設立自駕游集散中心,可與公共性的旅游服務中心合并設立。
6.5.12 自駕游集散中心達到LB/T010中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的相應等級的要求。
6.6 服務要素
6.6.1 有自駕車旅居車營地、帳篷露營地、青少年營地等類型的營地。
6.6.2 自駕車旅居車營地達到GB/T31710.2的要求。
6.6.3 帳篷露營地達到GB/T31710.3的要求。
6.6.4 青少年營地達到GB/T31710.4的要求。
6.6.5 建成運營的各類營地的自駕車營位和旅居車營位的總數量一般不少于1000個。
6.6.6 有一定數量的自駕游俱樂部,符合LB/T044的相應要求,組織豐富多彩的自駕游活動。
6.6.7 汽車維修店的數量、類型和布局能滿足自駕游的需要。
6.6.8 在飛機場、火車站、酒店聚集區提供汽車租賃、落地自駕游服務,車輛種類多,能滿足多種地形和距離的自駕游需求。
6.6.9 汽車租賃聯網運營,實現一地租車、異地還車。
6.6.10 有摩托車、自行車、全地形車等休閑運動車輛租賃機構。
6.6.11 有面向自駕游的主題酒店、特色民宿,分別符合LB/T064和LB/T065的相應要求。
6.6.12 有面向自駕游的特色餐廳,符合GB/T26361的相應要求。
6.6.13 有面向自駕游的特色購物場所,符合GB/T26356的相應要求。
6.6.14 有面向自駕游的休閑娛樂場所,符合GB/T26353的相應要求。
6.6.15 形成服務自駕游的業態聚集的街區或園區。
6.7 旅游廁所
6.7.1 自駕游線路上有旅游廁所(可與驛站、駐車觀景臺統籌考慮),位置合理,數量滿足需求。
6.7.2 達到GB/T18973的相應等級要求。
6.7.3 在節慶活動和旅游高峰時期的自駕游車輛集中區域,結合需求增設環保廁所。
6.8 環境衛生
6.8.1 在自駕游線路、停車場設置分類垃圾箱等廢棄物收納設施,外形美觀,數量滿足需求。
6.8.2 倡導游客隨車帶走自產的廢棄物。
6.8.3 為游客提供環保型垃圾收集袋。
6.9 標識導引
6.9.1 在城市交通出入口或集散式停車場設置大型戶外旅游交通圖,配置交通流量實時顯示屏。
6.9.2 針對節假日自駕游高峰時期制定交通疏導和管理方案,并有效實施。
6.9.3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符合GB5768的要求。
6.9.4 設置簡潔清晰、辨識度高、具有地方特色的自駕游交通標志。
6.9.5 在道路上設置緊急救援信息標識,電話等聯系信息真實有效。
6.9.6 在道路上設置關于旅游景區、露營地、驛站等游覽和服務設施的引導信息標識。
6.9.7 標識符號符合GB/T10001的要求。
6.10 安全救援
6.10.1 有自駕游車輛救援機構或機制,及時提供救援服務。
6.10.2 自駕游車輛救援服務可與保險公司、汽車4S店、自駕游俱樂部等機構合作建立。
6.10.3 建立自駕游車輛救援服務機構名錄,并作為公共信息提供。
6.10.4 對自駕游車輛救援服務實行必要的價格和質量監管,保障自駕車游客權益。
6.10.5 統籌制定自駕游線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開展跨區域協作。
6.10.6 對旅游景區、旅游度假區等旅游活動聚集區制定自駕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6.10.7 對大型的自駕游集結、節會、賽事等集中性活動,制定專項應急預案。
6.10.8 對各項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行演練,每年演練次數不少于2次。
6.11 公共信息
6.11.1 設立自駕游信息咨詢中心,或與旅游信息咨詢中心合并設立,達到GB/T26354的要求。
6.11.2 設立自駕游公共信息服務平臺,或作為旅游公共信息服務平臺或城市公共信息服務平臺的重要組成部分,由熟悉自駕游的專業人員管理和提供服務。
6.11.3 通過移動互聯網、移動通訊等即時通訊途徑提供實時的自駕游公共信息服務。
6.11.4 在廣播電臺設置自駕游欄目,及時發布自駕游預報和引導信息。
6.11.5 在高速路出入口、自駕游集散中心、驛站等重要樞紐和站場的醒目位置,設立電子顯示屏,及時發布通告公共信息。
6.11.6 在自駕游集散中心、驛站、營地等自駕游聚集場所,提供旅游交通圖、自駕游指南等公共信息資料。
6.12 游客滿意度
6.12.1 每年開展自駕游滿意度調查。
6.12.2 調查抽樣數量和樣本結構具有客觀性和代表性。
6.12.3 滿意度調查內容設置科學、全面,反映游客訴求和地方特點,包括但不限于道路設施、交通管理、自駕游線路、標識導引、安全救援、營地、廁所、加油站、停車場、公共信息等。
6.12.4 根據滿意度調查結果及時優化自駕游產品,完善設施,改進服務。
6.13 服務質量管理
6.13.1 受理投訴迅速,記錄詳實,處理得當,及時將結果向消費者反饋。
6.13.2 自駕游經營者對投訴的受理和處理符合LB/T063的要求。
6.13.3 根據投訴情況及時加強管理,完善設施,改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