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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人頭費”是當前不少旅行社和導游間的“潛規則”,指的是導游從旅行社帶出多少游客,必須按人數向旅行社交納每人10元至30元不等的“人頭費”。為了賺回“人頭費”,不少導游便費盡口舌,拼命講解,介紹自費項目,或收取游客購
物返還的回扣,來彌補自己此前已經支付的“人頭費”或賺取更多利潤。不過,《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禁止經營者為銷售或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的行為,其實質是禁止經營者以不正當的利益引誘交易。
各旅游景點商場為吸引旅行社和導游人員組織旅行團到商場購物,按旅行團人數以“人頭費”、“停車費”等名義,或按游人購物成交額的一定比例,付給旅行社或導游人員一定的財物,屬于以不正當利益爭取交易,給予方和收受方均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構成商業賄賂行為,應依法予以查處。
長期以來,旅行社、導游和游客之間竟然形成這種尷尬的行業“潛規則”:旅行社“剝削”導游,導游“壓榨”游客,游客投訴旅行社……這就給各級旅游管理部門提出了一個很嚴肅的問題——怎樣從根本上規范旅游市場。有人會說,進行專項整治,抓住典型案件和問題,依法從重處罰,殺一儆百。筆者以為,專項整治針對一個時期的突出問題確有效果,但問題背后的深層次矛盾不解決,專項整治過后,旅游行業的不規范、不合法行為依然會卷土重來。
目前來看,對于供大于求、嚴重過剩的旅行社市場,已經到了提高市場準入門檻的時候了。首先,在旅行社的實力和規模的基礎上,進行恰當的設定,符合要求的留下;對于那些規模較小、實力較弱的旅行社,要么經過重組由小變大、由弱變強,要么就限期退出旅游市場。再者,要在旅行社管理和經營的質量上,制定或提高標準,符合標準的留下;對于那些管理混亂、經營不善的旅行社,要么經過改造使其符合標準的要求,要么就限期退出旅游市場。唯有如此,才能從根本上改變目前旅行社魚龍混雜的局面,讓廣大游客獲得更好的旅游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