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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2月9日,海航控股發布公告,目前公司已經被債權人申請重整,如重整申請被法院裁定受理,將通過將部分公司債務轉移至股東和關聯方負責償付的方式,解決同等金額的股東及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需承擔責任的未披露擔保和需關注的資產對公司造成的損失。
海航控股發布具體解決方案稱,公司重整申請被法院受理后,在重整計劃中,按同等比例將部分無救助性質的帶息普通債轉移至股東和關聯方海航集團和航空集團清償,轉移的債務金額預計不少于約725億元。
據海航控股披露,公司目前已被債權人申請破產重整,重整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進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確定性;如果公司順利進入重整程序并執行完畢重整計劃,公司合規問題將得以解決,并有助于改善公司財務結構,化解債務危機,主營業務重新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若重整失敗,上述合規問題可能將無法解決,并且公司將被法院宣告破產。
為確保債務轉移方案切實可行、得以落地,根據公告,海航集團、航空集團向公司出具了《關于通過代為清償債務方式解決合規問題的承諾函》,無條件、不可撤銷地承諾,同意代公司清償與股東及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需承擔責任的未披露擔保和需關注的資產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同等金額的負債。
就未披露擔保,公司將通過各種途徑,依規不承擔相應擔保責任。一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上市公司經營層超出授權額度且上市公司未公告的擔保行為,應當認定為擔保無效,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得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是關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物的擔保情形下,上市公司及其控制子公司僅以其提供的擔保物的價值為限承擔責任,因此,即便發生擔保物價值不足以清償主債務的情況,上市公司及其控制子公司亦不承擔清償不足的責任。三是上市公司及其控制子公司提供的信用擔保,與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擔保能夠足額清償主債權并存情形下,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后,債權人將選擇向物的擔保人主張權利,從而上市公司不用承擔擔保責任。遵照相關法律規定的上述認定原則,預計至少約 109 億元不應承擔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