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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7月12日,根據文化和旅游部消息,為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的戰略,服務文化強國戰略,推動文化與科技融合,充分發揮科技在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游業發展中的支撐與引領作用,規范文化和旅游部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管理,文化和旅游部起草了《文化和旅游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7月19日。
《管理辦法》指出,實驗室的主要職責包括針對文化和旅游行業重大科技問題,開展前沿技術、共性關鍵技術的應用基礎研究,增加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給,滿足文化和旅游行業科技需求。依托單位為、科研院所、中外合作研究機構的,應著重發展重點領域、新興領域、特色領域及交叉領域的研究。依托單位為優勢企事業單位的,應加強科技引領創新的投入,推動科產教融合,開展聯合人才培養。凝聚與培養一批創新型科技人才。其中,促進科技成果的應用轉化與輻射帶動,致力于創新型科技成果應用于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游業發展。
據了解,實驗室建設驗收由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專家組一般由學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依據實驗室建設計劃任務書及實驗室建設驗收報告進行綜合評議,形成驗收意見。通過驗收的實驗室,經文化和旅游部公示后發布并運行。未通過驗收的實驗室,取消立項建設資格。
以下為《管理辦法》全文:
文化和旅游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的戰略,服務文化強國戰略,推動文化與科技融合,充分發揮科技在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游業發展中的支撐與引領作用,規范文化和旅游部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實驗室是國家文化和旅游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組織科技創新,凝聚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促進科研成果轉化,開展學術交流的重要載體,實驗室應按照行業亟需、總量控制、布局平衡、動態調整的原則,進行規劃和建設。
第三條 實驗室主要依托、科研院所、中外合作研究機構、具有行業發展優勢的企事業單位的科研實體進行建設、運行和管理,具有相對獨立的人事權和財務權。實行“開放、流動、合作、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四條 實驗室主要任務是圍繞文化和旅游領域科技創新發展戰略和重大行業需求,開展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解決行業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問題,獲取創新性科技成果,凝聚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第五條 文化和旅游部支持實驗室創新能力建設、人才培養和學術交流活動,支持實驗室承擔相關科技計劃項目,支持實驗室開放合作,服務行業發展。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文化和旅游部是實驗室的主要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和實施實驗室管理辦法,制定實驗室發展的相關規定,指導實驗室的建設、運行和協同創新。
(二)負責實驗室的立項建設、調整和撤銷。
(三)組織實驗室的驗收、評估和檢查。
(四)指導實驗室的建設、運行,協調解決實驗室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五)批準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人選。
(六)制定對實驗室的支持政策與措施。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游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游局,文化和旅游部各直屬單位作為實驗室立項建設工作的組織推薦部門(以下簡稱“組織推薦部門”),負責本地區、本單位所屬實驗室相關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將實驗室的建設發展納入地方和部門的發展重點,并予以相應支持。
(二)督促依托單位落實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經費,以及相應人事配套政策。
(三)指導和監督實驗室的日常運行和管理。
(四)協助主管部門做好實驗室的驗收、評估和檢查工作。
第八條 依托單位是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負責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驗室的申報、論證,制定實驗室運行管理的實施細則;落實主管部門有關實驗室建設、運行和管理的相關政策。
(二)在學科建設、人才引進和隊伍建設、人才培養、自主選題研究等的年度計劃中對實驗室給予重點支持;提供人力資源、科研場所和儀器設備等條件保障;落實實驗室運行經費及相應人事配套政策,解決實驗室建設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三)聘任實驗室固定人員(包括常務人員)、流動人員等,組建實驗室學術委員會;
(四)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確定實驗室發展目標、組織結構、研究方向等。
(五)根據實驗室發展目標、研究方向等,負責對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門做好定期評估和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實驗室的主要職責:
(一)針對文化和旅游行業重大科技問題,開展前沿技術、共性關鍵技術的應用基礎研究,增加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給,滿足文化和旅游行業科技需求。
(二)依托單位為、科研院所、中外合作研究機構的,應著重發展重點領域、新興領域、特色領域及交叉領域的研究。依托單位為優勢企事業單位的,應加強科技引領創新的投入,推動科產教融合,開展聯合人才培養。
(三)凝聚與培養一批創新型科技人才。
(四)組織開展和參與國際、國內、行業、團體技術標準的研究制訂。
(五)與國內外各合作單位開展科技合作與交流,吸收借鑒國際前沿科技成果,推動技術儲備。
(六)促進科技成果的應用轉化與輻射帶動,致力于創新型科技成果應用于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游業發展。
(七)開展實驗室的年度考核和定期評估工作。
第三章 立項與建設
第十條 文化和旅游部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結合實驗室總體規劃和布局,發布實驗室建設指南,組織開展實驗室的立項建設,主要包括立項申請、評審、論證、驗收四個階段。
第十一條 申報文化和旅游部重點實驗室的依托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主體須為注冊5年以上(含5年)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中外合作研究機構、具有行業發展優勢的企事業單位的科研實體。
(二)依托單位為高等學校或科研院所的,應有與實驗室研究方向相關的碩士或以上學位點。
(三)依托單位為中外合作研究機構的,應有穩定的研究隊伍與經費支持。
(四)依托單位為企業的,近五年來年投入科研經費一般不少于年收入的3%,且在國內發生的同類研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具有行業核心技術、自主知識產權或有本領域雄厚的基礎數據,具有較強的行業輻射能力。
第十二條 實驗室立項申請的基本條件為:
(一)實驗室總體定位準確,研究領域聚焦且目標明確,研究方向穩定、特色鮮明,在本領域有重要影響;有承擔國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能夠廣泛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具有良好的學術氛圍。
(二)主要學術帶頭人在本研究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地位;具有一支年齡與知識結構合理、富于創新、團結協作的研究隊伍;具有一支穩定高效的實驗技術和管理人員隊伍。
(三)具有良好實驗條件和充足的研究場所、經費保障;人員與用房相對集中,實驗室面積原則上不低于500平方米,儀器設備原值原則上不低于500萬元。
(四)實驗室申請立項時,一般應為已存在并良好運行的科研實體,具備較完善的組織機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較強的研發組織管理水平,具有穩定的產教學研合作機制,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第十三條 根據文化和旅游部發布的實驗室申報通知和要求,符合立項申請基本條件的科研實體(以下簡稱“申報單位”)填寫實驗室建設申報書。申報單位應確保申報書內容的真實性,并簽署配套經費及條件保障等意見,經組織推薦部門審核后報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開展現場實勘,擇優設立。根據立項批復,申報單位組織編制實驗室建設計劃任務書,并組織專家組對實驗室建設計劃進行可行性論證。論證后的建設計劃任務書和論證報告報組織推薦部門和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實驗室建設堅持“邊建設、邊運行”的原則。建設應嚴格按照計劃任務書內容實施,建設期一般不超過2年。
第十六條 建設任務完成后,申報單位經自查后向組織推薦部門和主管部門報送實驗室建設驗收報告。
實驗室建設驗收由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專家組一般由學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依據實驗室建設計劃任務書及實驗室建設驗收報告進行綜合評議,形成驗收意見。通過驗收的實驗室,經文化和旅游部公示后發布并運行。未通過驗收的實驗室,取消立項建設資格。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七條 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由主任負責實驗室全面工作,鼓勵設立專職副主任和專職秘書。重點實驗室主任由主管部門批準、依托單位任命,每屆任期5年,連任一般不超過三屆。任職條件為:
(一)本研究領域內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
(二)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管理能力。
(三)身體狀況良好,首屆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56周歲。
第十八條 實驗室應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學術指導機構,主要負責審議實驗室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總結和工作計劃、審批開放研究課題。學術委員會主任由主管部門批準、依托單位聘任,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三屆;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非依托單位人員擔任,不得由實驗室主任兼任。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三分之二,實驗室主任須在會議上向學術委員會作實驗室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 實驗室學術委員會由在一線工作的國內同行及相關領域知名專家組成,人數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依托單位的學術委員會委員不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一位專家不得同時擔任2個以上實驗室的學術委員會委員。學術委員任期5年,由依托單位聘任。每次換屆更換人數不少于總
數的三分之一,兩次不出席實驗室學術委員會會議的應予以更換。
第二十條 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委員任職條件為:
(一)一般具有正高級技術職稱。
(二)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在業界具有很高聲望的,年齡可放寬至70歲。
(三)能夠履行學術委員會委員職責。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享有用人自主權,建立崗位聘用與競爭上崗相結合的雙向流動機制,始終保持高效精干的隊伍,注重吸引國內外優秀人才,培養優秀中青年科技人才;采用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相結合的制度,固定人員一般應是聘期2年以上的全職人員,固定人員所占比例不少于50%。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應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注重儀器設備的管理,逐步提高實驗室的開放程度,提高實驗室設備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應有計劃地進行科研儀器設備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制等工作,凡符合開放條件的儀器設備都應對外開放,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數據共享。
第二十三條 實驗室應設立開放研究課題開展探索性的自主選題研究。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應多渠道籌措研究與管理經費。實驗室的運行經費由實驗室、依托單位自籌,依托單位保障實驗室基本運行經費每年不低于50萬元;鼓勵實驗室與企事業科研團體合作開展研究,吸引社會力量支持實驗室建設。
第二十五條 實驗室應重視合作與開放,建立產教學研用合作機制,加強交流與協同,努力面向國家戰略、面向社會、面向文化和旅游行業提供科技支撐,推進科技資源共享,開展國際國內學術交流和實驗室間學術交流,鼓勵科研人員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科普活動。
第二十六條 實驗室實行重大事項報批制度,以實驗室名義舉辦重大活動、重大組織調整、主任或學術委員會主
任調整等應及時由依托單位通過組織推薦部門向主管部門報批。需要變更名稱或調整研究方向的情況,須由實驗室主任提出書面申請,經學術委員會及組織專家論證,提出論證報告后,由依托單位通過組織推薦部門向主管部門報批。
第二十七條 實驗室應重視科研生產安全,制定和落實安全運行保障制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固定人員與流動人員在實驗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應標注實驗室名稱。有關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及保密事項等按國家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鼓勵政府、相關企事業單位、個人以不同形式向實驗室捐贈儀器設備,設立獎勵基金。
第二十九條 實驗室應當重視學術道德和學術氛圍建設,營造寬松民主、潛心研究的科研環境,對學術不端行為零容忍。
第五章 考核和評估
第三十條 實驗室實行年度考核與定期評估相結合的方式運行,接受主管部門召開主任會議或現場會議等方式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條 依托單位應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應于每年2月前將考核情況報送推薦部門和主管部門備案,并提交次年工作計劃。
第三十二條 主管部門負責實驗室定期評估,制定評估規則,組織專家或委托、指導第三方機構開展具體評估工作,確定和發布評估結果,受理并處理異議。
第三十三條 定期評估周期為5年,開放運行滿3年的實驗室應當參加定期評估,評估工作按照《文化和旅游部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進行。
第三十四條 評估結果分為優、合格、不合格;主管部門根據定期評估結果,對實驗室進行動態調整;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實驗室可給予1年整改期,期滿后復評,復評未通過的實驗室不再列入實驗室序列。
第三十五條 主管部門確定實驗室評估結果并向社會公布,實驗室評估結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不合格:
(一)評估專家組認定評估材料不合格;
(二)報送材料內容嚴重不實或者數據存在虛假;
(三)有重大違規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實驗室存在以下問題之一的撤銷實驗室資格:
(一)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或不參加評估。
(二)評估不合格,整改后復評再次不合格。
(三)依托單位自行要求撤銷實驗室。
(四)實驗室的依托單位被依法終止。
(五)因違規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第三十七條 日常管理中主管部門如了解到實驗室運行中存在較大問題,將責令其整改,整改結果影響實驗室的評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XXXX文化和旅游部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英文名稱為“Key Laboratory of XXXX(依托單位的英文名稱),Ministry of Culture and Tourism”。其中,XXXX為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
第三十九條 《文化和旅游部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另行發布。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