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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8月25日,據上海人大消息,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城市更新條例》。條例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繼2015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城市更新實施辦法》和2017年市規劃資源局發布的《上海市城市更新規劃土地實施細則》后,上海“城市更新”首次上升到地方人大立法層面。
據了解,《條例》共八章六十四條,明晰了各項工作機制,規定市政府建立協調推進機制,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并研究、審議相關重大事項。
《條例》明確上海市設立城市更新中心,承擔城市更新相關工作。上海將建立城市更新信息系統,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托該系統,實現對更新活動的服務保障和動態監管。
《條例》明確建立區域更新統籌機制,由更新統籌主體負責推動達成區域更新意愿、整合市場資源、編制區域更新方案,統籌、推進更新項目實施。同時,還規定根據區域情況和更新需求,政府可以賦予更新統籌主體參與規劃編制、實施土地前期準備、統籌整體利益等職能。
《條例》要求建立更新統籌主體遴選機制,面向市場主體,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遴選,確定與城市更新 活動相適應的統籌主體。同時,對于風貌保護、產業園區轉型升級、基礎設施整體提升等特定情形,明確政府可以直接指定統籌主體。
《條例》明確公有舊住房拆除重建和成套改造,在達到規定同意和簽約比例后,公房承租人拒不搬遷的,規定了“調解+裁決+申請執行”的方式。同時,針對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工作,作了專門規定。
《條例》鼓勵存量產業用地實施更新時,通過合理確定開發強度、創新土地收儲管理等方式,完善利益平衡機制,并根據資源利用效率評價結果,分級實施相應的能源、規劃、土地、財政等政策,促進產業用地高效配置。
關于《上海市城市更新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制定背景
城市更新對于加快轉變城市發展方式、統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推動城市空間結構優化和品質提升,具有重大現實意義。近年來,上海市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在實踐中也積累了一定的有益經驗,有必要從地方性法規層面,進行制度創新,破解實踐難題,為有效推進城市更新工作,建設宜居、綠色、韌性、智慧、人文城市,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內容
(一)明晰工作機制。一是明確市政府建立協調推進機制,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并研究、審議相關重大事項;二是明確相關政府部門具體職責分工,明確區政府和相關管委會是推進本轄區城市更新工作的主體;三是本市設立城市更新中心,承擔城市更新相關工作;四是建立城市更新信息系統,加強對更新活動的服務保障和動態監管。
(二)強化源頭引領。明確市級層面編制城市更新指引,作為指導本市開展城市更新活動的綱領性文件,區政府和相關管委會編制更新行動計劃。同時,規定在更新建議提出、更新指引、行動計劃編制等過程中要廣泛聽取意見。
(三)突出區域統籌。一是建立區域更新統籌機制,由更新統籌主體負責推動達成區域更新意愿、整合市場資源、編制區域更新方案,統籌、推進更新項目實施;二是建立更新統籌主體遴選機制,公開、公平、公正地遴選統籌主體,風貌保護、產業園區轉型升級、基礎設施整體提升等特定情形可以由政府直接指定統籌主體;三是對區域內更新項目所涉及的審批流程進一步優化、簡化,并在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筑高度等規劃指標方面提供更大的保障力度。
(四)實施多樣化保障措施。一是標準保障上,歷史建筑保護、舊住房更新項目中現行建筑間距、綠化、市政配套等標準難以適用的,要求有關部門按照環境改善和整體功能提升的原則,制定適合城市更新的標準和規范;二是規劃保障上,明確更新區域內項目用地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指標可以按照規劃予以優化,零星更新項目可以采取相應鼓勵措施,舊住房更新項目可以按規劃增加建筑量;三是用地保障上,規定了土地組合供應、重新設定土地使用年限等措施。
(五)破解更新難點問題。一是明確舊住房拆除重建、成套改造的,在達到規定簽約比例后,業主拒不配合的,規定了“調解+裁決”的方式,公房承租人拒不配合的,公房出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鼓勵存量產業用地實施更新時分級實施相應的能源、規劃、土地、財政等政策,促進產業用地高效配置;三是對修繕活動提出要求。
(六)確立全方位監督管理體系。確立城市更新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由管理部門共享信息、協同監管。此外,還對政府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人大監督等方面作了專門規定。
(七)發揮浦東引領作用。一是明確可由浦東新區政府直接指定更新統籌主體對于原成片出讓區域等建成區進行更新;二是鼓勵浦東探索建設用地垂直空間分層設立使用權;三是支持浦東探索不同產業用地類型合理轉換等。
三、關于征求意見的重點
社會各界可以重點對以下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1、對進一步形成推進城市更新合力的意見和建議;
2、對城市更新內容和要求的意見和建議;
3、對進一步加強更新保障力度的意見和建議;
4、對法規草案征求意見稿的其他意見、建議。
上海市城市更新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踐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弘揚城市精神品格,推動城市更新,提升城市能級,創造高品質生活,傳承歷史文脈,提高城市競爭力、提升城市軟實力,建設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更新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建成區內開展持續改善城市空間形態和功能的活動,具體包括:
(一)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提高超大城市服務水平;
(二)優化區域功能布局,塑造城市空間新格局;
(三)提升整體居住品質,改善城市人居環境;
(四)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塑造城市特色風貌;
(五)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動。
第三條 (基本原則)
本市城市更新,堅持“留改拆”并舉、以保留保護為主,遵循規劃引領、成片推進,政府推動、市場運作,數據賦能、綠色低碳,民生優先、共建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領導。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更新協調推進機制,統籌、協調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并研究、審議城市更新相關重大事項;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部門職責)
規劃資源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城市更新指引,按照職責推進產業、商業商辦、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城市更新相關工作,并承擔城市更新有關規劃、土地管理職責。
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推進舊區改造、舊住房更新、“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相關工作,并承擔城市更新項目的建設管理職責。
經濟信息化部門負責根據本市產業發展布局,組織、協調、指導重點產業發展區域的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根據本市商業發展規劃,協調、指導重點商業商辦設施的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房屋管理、交通、綠化市容、水務、文化旅游、民防、財政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開展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第六條 (區和街鎮職責)
區人民政府(含作為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的特定地區管理委員會,下同)是推進本轄區城市更新工作的主體,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轄區內城市更新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做好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第七條 (城市更新中心)
本市設立城市更新中心,按照規定職責,參與相關規劃編制、政策制定、舊區改造、舊住房更新以及承擔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第八條 (專家委員會)
本市設立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
專家委員會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開展城市更新有關活動的評審、論證等工作,并為市、區人民政府的城市更新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專家委員會由規劃、房屋、土地、建筑、交通、生態環境、安全、文史、社會、經濟和法律等方面的人士組成,具體組成辦法和工作規則另行規定。
第九條 (公眾參與)
本市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眾參與機制,依法保障公眾在城市更新活動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十條 (統一信息平臺建設)
本市依托“一網通辦”“一網統管”平臺,建立全市統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統。
城市更新指引、更新行動計劃、更新方案以及城市更新有關技術標準、政策措施等,應當同步通過城市更新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托城市更新信息系統,對城市更新活動進行統籌推進、監督管理,為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和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服務保障。
第二章 城市更新指引和更新行動計劃
第十一條 (更新指引的編制)
市規劃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經濟信息化、商務、交通、綠化市容、水務、文化旅游、民防、財政等部門,編制本市城市更新指引,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社會發布,并定期更新。
編制城市更新指引過程中,應當聽取專家委員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二條 (更新指引的編制原則)
編制城市更新指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統籌生產、生活和生態布局;
(二)破解城市發展中的突出問題,推動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質提升;
(三)聚焦城市發展重點功能區和新城建設,發揮示范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
(四)注重歷史風貌保護和文化傳承,拓展文旅空間,提升城市魅力;
(五)持續改善城市人居環境,構建多元融合的“十五分鐘社區生活圈”,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六)強化產業發展統籌,推動產業轉型升級;
(七)加強城市風險防控和安全運行保障,提升城市韌性。
第十三條 (更新指引的主要內容)
城市更新指引應當明確城市更新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重點任務、實施策略、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四條 (更新行動計劃編制主體和區域確定)
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市更新指引,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對需要實施區域更新的,應當編制更新行動計劃;更新區域跨區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編制更新行動計劃。
確定更新區域時,應當優先考慮居住環境差、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薄弱、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歷史風貌整體提升需求強烈以及現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產業結構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等區域。
第十五條 (更新建議提出)
物業權利人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區人民政府提出更新建議。
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部門對更新建議進行歸類和研究,并作為確定更新區域、編制更新行動計劃的重要參考。
第十六條 (更新行動計劃聽取意見)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編制部門)在編制更新行動計劃的過程中,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廣泛聽取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意見。
第十七條 (更新行動計劃的內容)
更新行動計劃應當明確區域范圍、目標定位、更新內容、統籌主體要求、時序安排、政策措施等。
第十八條 (更新行動計劃的審議和咨詢)
更新行動計劃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后,由編制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編制部門應當做好更新行動計劃的解讀、咨詢工作。
更新行動計劃主要內容調整的,應當依照本章有關規定,履行聽取意見、評審、審議和公布等程序。
第三章 城市更新實施
第十九條 (更新方式)
更新區域內的城市更新活動,由更新統籌主體予以統籌開展;更新區域內物業權利人自行實施的,應當在更新統籌主體的統籌組織下進行。
其他零星更新項目,物業權利人有更新意愿的,由物業權利人自行實施。
物業權利人自行實施的,可以采取與市場主體合作方式。
第二十條 (更新統籌主體確定)
本市建立更新統籌主體遴選機制。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遴選,確定與區域范圍內城市更新活動相適應的市場主體作為更新統籌主體。
屬于風貌保護、產業園區轉型升級、市政基礎設施整體提升等情形的,市、區人民政府也可以指定更新統籌主體。
第二十一條 (區域統籌機制)
更新區域內的城市更新活動,由更新統籌主體負責推動達成區域更新意愿、整合市場資源、編制區域更新方案以及統籌、推進更新項目的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區域情況和更新需要,可以賦予更新統籌主體參與規劃編制、實施土地前期準備、配合土地供應、統籌整體利益等職能。
第二十二條 (區域更新方案編制)
更新統籌主體應當在完成區域現狀調查、區域更新意愿征詢、市場資源整合等工作后,編制區域更新方案。
區域更新方案主要包括規劃實施方案、項目組合開發、土地供應方案、資金統籌以及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運營要求等內容。
編制規劃實施方案,應當遵循統籌公共要素資源、確保公共利益等原則,按照相關規劃和規定,開展城市設計,并根據區域目標定位,進行相關專題研究。
第二十三條 (協商、征詢與指導)
編制區域更新方案過程中,更新統籌主體應當與區域范圍內相關物業權利人進行充分協商,并征詢市、區相關部門以及專家委員會、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市、區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更新統籌主體編制區域更新方案的指導。
第二十四條 (區域更新方案認定)
更新統籌主體應當將區域更新方案報所在區人民政府或者市規劃資源部門,并附具相關部門、專家委員會和利害關系人意見的采納情況和說明。
區人民政府或者市規劃資源部門對區域更新方案進行論證后予以認定,并向社會公布。具體分工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更新前期準備工作)
更新統籌主體應當根據區域更新方案,組織開展產權歸集、土地前期準備等工作,配合完成規劃優化和更新項目土地供應。
第二十六條 (審批流程優化)
區域更新方案經認定后,更新項目建設單位依法辦理立項、土地、規劃、建設等手續;區域更新方案包含相關審批內容且符合要求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放管服”改革以及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進一步優化、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能。
第二十七條 (零星更新項目)
對零星更新項目,物業權利人有更新意愿的,應當編制項目更新方案。項目更新方案主要包括規劃實施方案和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運營要求等內容。
項目更新方案的意見征詢、認定、公布等程序,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一般要求)
開展城市更新活動,應當遵守以下一般要求:
(一)優先對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進行提升和改造,推進綜合管廊、綜合桿箱、公共停車場(庫)、公共充電樁等新型集約化基礎設施建設;
(二)按照規定進行綠色建筑建設和既有建筑綠色改造,發揮綠色建筑集約發展效應,打造綠色生態城區;
(三)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綜合采取措施,提高城市排水、防澇、防洪和防災減災能力;
(四)對地上地下空間進行綜合統籌和一體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間資源利用效率;
(五)完善城市信息基礎設施,推動經濟、生活、治理全面數字化轉型;
(六)通過對既有建筑、公共空間進行微更新,持續改善建筑功能和提升環境品質。
第二十九條 (質量和安全要求)
更新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更新項目質量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風險防控措施,加強質量和安全管理;涉及既有建筑結構改造或者改變建筑設計用途的,應當開展質量安全檢測。
更新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統籌考慮更新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區域抗震、消防功能整體性提升方案,綜合運用建筑抗震、消防新技術等手段,提升更新區域整體抗震、消防性能。
第三十條 (城市更新中的房屋征收)
在城市更新過程中,為了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組織實施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以及開展舊城區改建等活動,確需成片征收房屋或因提升功能對部分房屋進行征收的,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廣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愿,科學論證征收補償方案,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規定實施征收。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城市更新中的協議置換)
舊住房更新過程中,因房屋功能提升等確需搬遷部分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以根據更新方案確定置換對象,予以房屋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并簽訂置換協議,以實現建筑優化利用。產生爭議的,依法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
第三十二條 (城市更新中的拆除重建和成套改造)
對于建筑結構差、年久失修、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且無修繕價值的舊住房,經房屋管理部門組織評估,需要采用拆除重建方式進行更新的,拆除重建方案應當充分征求業主意見,并由項目建設單位與業主簽訂更新協議。經人數和專有部分面積均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業主簽約,協議生效。
舊住房采取成套改造方式進行更新,經房屋管理部門組織評估需要調整產權和使用部位的,調整方案應當充分征求業主意見,由項目建設單位和業主簽訂調整協議,并明確合理的補償方案。經人數和專有面積均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業主簽約,協議生效。
業主拒不配合拆除重建、成套改造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向區人民政府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為了維護和增進社會公共利益,推進城市規劃的實施,區人民政府可以依申請作出裁決。業主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裁決規定的期限內又不配合的,由作出裁決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公有舊住房符合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進行拆除重建、成套改造的,更新協議、調整協議的簽約要求按照第一款、第二款相關規定執行。公有房屋承租人拒不配合拆除重建、成套改造的,公有房屋出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加裝電梯)
本市開展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工作,應當遵循民主協商、因地制宜、安全適用、風貌協調的原則。
既有多層住宅需要加裝電梯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的規定進行表決。表決通過后,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展加裝電梯工作。對于加裝電梯過程中產生爭議的,依法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加裝電梯相關協調、推進工作。
第三十四條 (風貌協調要求)
在優秀歷史建筑的周邊建設控制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以及修繕建筑的,應當在使用性質、高度、體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與優秀歷史建筑相協調,不得改變建筑周圍原有的空間景觀特征,不得影響優秀歷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
第三十五條 (總體要求)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城市更新政策措施,深化制度創新,加大資源統籌力度,支持和保障城市更新。
第三十六條 (財政政策)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對舊區改造、舊住房更新、“城中村”改造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城市更新項目予以支持。
鼓勵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等方式,籌集改造資金。
第三十七條 (金融支持)
鼓勵金融機構依法開展多樣化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滿足城市更新融資需求。
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開展融資活動,發揮金融對城市更新的促進作用。
第三十八條 (稅費政策)
城市更新項目,依法享受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和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九條 (標準保障)
因歷史風貌保護、舊住房更新需要,有關建筑間距、退讓、密度、面寬、綠地率、交通、市政配套等無法達到標準和規范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環境改善和整體功能提升的原則,制定適合城市更新的標準和規范。
第四十條 (規劃保障)
更新區域內項目的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筑高度等指標,在保障公共利益、符合更新目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規劃予以優化。
對零星更新項目,在提供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公共空間等公共要素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規定,采取轉變用地性質、按比例增加經營性物業建筑量、提高建筑高度等鼓勵措施。
舊住房更新可以按照規劃增加建筑量;所增加的建筑量在滿足原有住戶安置需求后仍有增量空間的,可以用于保障性住房、租賃住房和配套設施用途。
第四十一條 (用地保障)
根據城市更新地塊具體情況,供應土地采用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出讓以及劃撥等方式。按照法律規定,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取協議出讓方式供應土地。鼓勵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創新土地供應政策,激發市場主體參與城市更新活動的積極性。
物業權利人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將房地產權益轉讓給市場主體,由該市場主體依法辦理存量補地價和相關不動產登記手續。
城市更新涉及舊區改造、歷史風貌保護等情形的,可以組合供應土地,實現成本收益統籌。
城市更新以拆除重建和改建、擴建方式實施的,可以按照相應土地用途和利用情況,依法重新設定土地使用期限。
對不具備獨立開發條件的零星土地,可以通過擴大用地方式予以整體利用。
城市更新涉及補繳土地出讓金的,應當在土地價格市場評估時,綜合考慮土地取得成本、公共要素貢獻等因素,確定土地出讓金。
第四十二條 (市政基礎設施維護)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市政基礎設施維護及資金保障機制,推進市政基礎設施全生命周期智慧化運營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風貌保障)
在本市歷史建筑集中、具有一定歷史價值的地區、街坊、道路區段、河道區段等已納入更新行動計劃的成片歷史風貌保護區域開展風貌保護,以及對優秀歷史建筑進行保護的過程中,符合公共利益確需征收房屋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展征收和補償。
城市更新因歷史風貌保護需要,建筑容積率受到限制的,可以按照規劃實行異地補償;城市更新項目實施過程中新增不可移動文物、優秀歷史建筑以及需要保留的歷史建筑的,可以給予容積率獎勵。
第四十四條 (社區規劃師)
本市探索建立社區規劃師制度,發揮社區規劃師在城市更新活動中的技術咨詢服務、公眾溝通協調等作用,推動多方協商、共建共治。
第四十五條 (功能改善)
鼓勵在符合規劃和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整合可利用空地與閑置用房等空間資源,增加公共空間,完善市政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優化提升城市功能。
鼓勵既有建筑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進行更新改造,改善功能。
經規劃確定保留的建筑,在規劃用地性質兼容的前提下,功能優化后予以利用的,可以依法改變使用用途。
鼓勵舊住房與周邊閑置用房進行聯動更新改造,改善功能。
第四十六條 (公有房屋承租權歸集)
本市加強對歸集優秀歷史建筑、花園住宅類公有房屋承租權的管理。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可以歸集優秀歷史建筑、花園住宅類公有房屋承租權,實施城市更新。
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可以歸集除優秀歷史建筑、花園住宅類以外的公有房屋承租權,實施城市更新。
公有房屋出租人可以通過有償回購承租權、房屋置換等方式,歸集公有房屋承租權,實施城市更新。
第四十七條 (房源保障)
城市更新活動涉及居民安置的,可以按照規定統籌使用保障性房源。
第四十八條 (產業轉型升級引導)
市、區人民政府加強產業統籌發展力度,引導產業轉型升級。
鼓勵存量產業用地根據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導向實施更新,通過合理確定開發強度、創新土地收儲管理等方式,完善利益平衡機制。
鼓勵產業空間高效利用,根據資源利用效率評價結果,分級實施相應的能源、規劃、土地、財政等政策,促進產業用地高效配置。
鼓勵更新統籌主體通過協議轉讓、物業置換等方式,取得存量產業用地。
第四十九條 (國企參與)
國有企業土地權利人應當帶頭承擔國家、本市重點戰略功能區開發任務,實施自主更新。
國有企業應當積極向市場釋放存量土地,促進存量資產盤活。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國有企業參與城市更新活動相適應的考核機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全生命周期管理)
本市對城市更新項目實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城市更新項目的公共要素供給、產業績效、環保節能、房地產轉讓、土地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應當納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對于未約定產業績效、土地退出等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的存量產業用地,可以通過簽訂補充合同約定。
市、區有關部門應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明確的管理要求以及履行情況納入城市更新信息系統,通過信息共享、協同監管,實現更新項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對于有違約轉讓、績效違約等違反合同情形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約定進行處置。
第五十一條 (政府監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更新活動的監督;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城市更新項目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督檢查制度。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委托第三方開展城市更新情況評估。
第五十二條 (審計監督)
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對城市更新中的國有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三條 (社會監督)
對于違反城市更新相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四條 (人大監督)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更新工作的監督。
第六章 浦東新區城市更新特別規定
第五十五條 (創新支持)
支持浦東新區統籌推進城市有機更新,與老城區聯動,加快老舊小區改造,在城市更新機制、模式、管理等方面率先進行創新探索;條件成熟時,可以在全市推廣。
第五十六條 (原成片出讓區域更新)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更新統籌主體,統籌開展原成片出讓區域等建成區的更新。
第五十七條 (更新空間垂直利用)
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編制更新行動計劃時,應當優化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層空間設計,明確強制性和引導性規劃管控要求,探索建設用地垂直空間分層設立使用權。
第五十八條 (更新空間復合利用)
浦東新區應當通過保障民生服務設施、共享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和公共活動空間、構建便捷社區生活圈等方式推進城市更新空間復合利用。
第五十九條 (舊區改造)
浦東新區探索將建筑結構差、年久失修、建造標準低、基礎設施薄弱等居住環境差的房屋,納入舊區改造范圍。
第六十條 (產業用地)
浦東新區應當創新存量產業用地盤活、低效用地退出機制。
支持浦東新區深化產業用地“標準化”出讓方式改革,增加混合產業用地供給,探索不同產業用地類型合理轉換。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指引性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責任追究)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特別規定)
舊區改造、舊住房更新、“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動,國家和本市對其計劃和實施等方面有相關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四條 (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