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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大江網/大江新聞客戶端訊 記者歐陽興報道:6月29日,南昌一名學生小張 在高鐵管家APP上訂購了一張機票,價格為3042元,因行程有變,他又通過平臺進 行了退票。讓他難以理解的是,申請退票后,被第三方訂票平臺告知退款金額為0 元。
小張是一名大學生,因求學原因,原本打算7月29日飛往澳大利亞悉尼。為 了早日確定行程,6月29日,小張通過高鐵管家APP訂購了一張機票,從香港飛往 悉尼,價格為3042元。原本以為一切行程安排妥當,不料卻出現了行程的變化, 無奈之下,7月2日,小張只能選擇退票。
按理說,退票是要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在退票的時候,小張心里已經做 好了扣除相應費用的準備。讓他沒有想到的是,在發起退票申請后不久,他手機 便收到了一條短信,被告知退款金額為0元。
“一分錢也不退,這種退票規定讓人無法理解。”小張無奈地說,第三方平 臺“高鐵管家”這樣的操作屬于“霸王條款”,損害了客戶的利益。而且在訂票 的時候,他也沒有注意到相關的退票規定,如果清楚是這種情況,他不會通過這 個平臺進行訂票。他后來咨詢了相關的航空公司,被告知退了300余元到第三方訂 票平臺,但該平臺也沒有退費給他。
事實情況如何?大江新聞記者通過小張提供的客戶電話進行了解,“航班管 家”一名客服人員解釋稱,在客戶訂票時,有相關的退票條款進行了提醒,退票 是沒有費用支付給客戶。如今,手機訂票已成為人們出行買票的主要方式,像小 張這種遭遇并不在少數。記者在百度上搜索發現,關于航班管家的投訴并不少, 有不少人訴說退票后沒有收到退款的問題。
針對“航班管家”這種退票規定,江西理公律師事務所肖偉律師說,第三方 平臺在用戶訂票時,如果在合同訂立時有退票不退錢的條款,應屬于沒有與用戶 協商的條款,構成格式條款,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第三方平臺應該要采取合 理的方式提醒用戶注意免責或者與用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并且還要按照用 戶的要求對該條款給與說明。如果沒有盡到提示或者說明義務,造成用戶損失的 ,可以主張該格式條款的內容無效。同時如果該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 任、加重用戶責任、限制用戶主要權利,該條款仍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