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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近些年,驢友涉險的事情時有發生,其中一些典型事件更是引起公眾熱議。而問題的焦點都集中在:驢友涉險產生龐大的搜救費用,究竟該誰買單?
最新的知名案例發生在今年10月1日,四川某大學女生小雪(化名)在稻城亞丁走失。10月2日,該景區接到報警電話后,展開了連續5天的大規模搜救。這個案例區別于以往的類似事件引發熱議的原因,是因為稻城亞丁是四川省內唯一實施有償救援的景區,它曾在施救前對涉險者提出將收取2萬元的救援費。對此負責人解釋,亞丁被開發為旅游區的范圍不到300平方公里,在旅游區內的搜救都是免費的,但整個亞丁景區的范圍有1457平方公里,所謂的2萬元搜救費,是針對非旅游區范圍的,而且基本上是以成本定的價。根據他們查詢到的監控視頻、手機信號定位等信息,小雪最后出現的位置早已遠離了旅游區范圍。然而事實是,在救援的黃金時期,景區本著人道主義的精神進行了搜救,“救人是第一位的”,最終也沒有對小雪的親屬收取救援費。
全國首例有償救援制度是怎么出現的呢?
亞丁官方稱,每年驢友涉險的事件時有發生,最開始都是對其進行無償救援,但每年大額的救援費用讓景區管理局感受到壓力。收費措施可以減少公共資源的浪費并以此警示一些非法穿越者。
這次事件眾說紛紜,有人認為,應該政府買單,因為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是政府的基本職能,驢友作為納稅公民依法享有被政府救護的權利;也有人認為,因驢友自身存在嚴重過錯或違規行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加重了公共負擔,浪費了社會資源,收費做法合情合理。那么,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救援者是否可以要求被救驢友支付救援成本呢?也就是焦點所在——驢友涉險,究竟該誰買單呢?
目前,我國旅游應急救援的實際主體主要是人民政府相關機構和民間救援隊,它們是如何看待施救費用的呢?
民間救援隊實施的旅游緊急救援在實際運行中大多免費。然而,雖然公益性組織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但法律上并未禁止救援隊要求被救者支付救援成本費用。救援隊的救援行為屬于法律理論中的“好意施惠”行為,雖然我國對此尚無具體規定,但救援隊可以依據民事法律中的合同關系(驢友聘請救援隊對自己實施救援的)或公平原則向被救者主張施救成本費用。
地方政府相關機構的旅游緊急救援現階段扮演著主體角色,免費施救也是普遍現象。在筆者看來,旅游景區經營畢竟已經主要是一種商業行為,如果旅游者無重大過錯或違規行為,在景區內發生的政府施救成本當然應由景區或地方政府財政負擔。
但需要警惕的是,個別旅游者特別是一些驢友已經從“探險”走向“冒險”的畸形轉變。探險旅游是有門檻的,每個有意做驢友的人,對自己的野外生存能力、身體素質、專業知識、目的地信息,都應該有充分的認識,要有自我負責的精神,避免因為盲目、魯莽的行動給自己的生命財產帶來威脅,同時增加社會的負擔。
如果驢友確有違規行為,比如超出了正規經營的旅游區范圍,政府組織施救后,是否可以要求驢友對施救成本予以補償呢?《旅游法》第八十二條在規定了“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的同時,也明確了“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币簿褪钦f,該條款為政府要求違規驢友負擔相應的救援成本提供了法律依據。當然,在什么情況下個人需要承擔、承擔多大比例?據了解《旅游法》尚沒有進一步可細化操作的具體規定。
針對現階段我國社會發展水平的實際情況,當前的財政支出對公民各項權利的福利保障必然有輕重緩急的權衡,旅游權雖然也是公民的一項權利,但和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相比,應該算是一種“奢侈權”,不應過多占用國家稅收和社會資源。因此,《旅游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存在與現實吻合的法理基礎。特別是一些驢友不顧景區的勸阻,對“禁止攀爬野山”的告示牌置若罔聞,導致出事的概率攀升。能夠預見也應當預見行為的危險,還不顧自己的安全和社會的利益貿然行之,其后果理所當然應該主要由自己承擔。
驢友探險主要分為3個類型,第一類是個人自發性探險行為;第二類是商業性的驢友行為;第三類也是最容易發生事故的一類,多是驢友自發組隊的松散行為。政府有必要把探險旅游、戶外運動的營利性組織者、商業機構納入法律監管體系;而對于非營利性的互助式組織者則應引入第三方評價機構,進行資質認證,加強行業引導和規范。
雖然在很長一段時間難改官方救援為主的態勢,但在政府支持下加強專業救援、提高救援水平是大勢所趨。筆者不主張所謂完全市場化旅游救援的制度設計,一是這種救援需求不旺,二是需求分散,三是救援成本較高,被救援者難以承受。可行的辦法,一是可以考慮設置探險旅游險,轉移風險;二是可以依法加大對有支付能力的探險者的救援追償力度;三是大力支持發展專業救援的志愿者隊伍。
對于驢友的旅游探險,堵不如疏。政府應該加強對公眾的信息傳播,使驢友明白僅有冒險精神是遠遠不夠的,必須避免把“探險”變為“冒險”。不過,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提高,當“探險”成了公眾普遍需求的一種旅游方式時,政府就有義務投入更多財力物力,加大對驢友的保護范圍和力度,屆時,可以考慮把免費搜救納入政府的職責范圍。畢竟旅游救援是帶有社會公益服務性質的行為,旅游從本質上與其他行為一樣,不會因為買了保險就不需要國家救援。包括公安、消防在內的政府救援體系,是由納稅人供養的,本就是社會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生命的價值高于一切,救助生命不能簡單計算成本,成本分擔或者追償只是從屬的一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