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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前言:很長時間以來,我就對“旅游+”和“+旅游”有過碎片化的思考,一直想寫一篇有關此類話題的文章,怎奈行程過于緊張,不能沉下心來整理這種思緒。
今天看到王老的文章,感觸頗深,有些話是我一直想說而沒有付諸于筆端的。興斌先生年逾古稀,仍筆耕不輟,實為我輩學習之榜樣。其文筆犀利,往往秉筆直書,切中時弊,且善于用數字說話,擺事實,講道理,說實話。鄭重推薦此文,以期與各位業界同仁共勉共勵。
順便附會一下自己的看法:勿以為“旅游+”和“+旅游”只是概念問題,這涉及一個產業的主動與從動關系,是產業定位問題。凡事名正則言順,順則暢,暢則達,這頗像此前我反復強調過的一個論點:“旅游規劃,策劃先行;旅游開發,定位先行。”
總之,“各行業+旅游”,應是對于當下旅游的正確理解和定位,我權且簡單地解之為:“+旅游”。
由“+旅游”所引發的“旅游+”話題
2017年4月3日《中國旅游報》刊登四川省旅委《四川旅游業六年之變》一文,其中寫道:“變‘旅游+’為‘各行業+旅游’。推動區域內各行業形成發展旅游的主動性和自覺性,創新體制機制,在政策、項目、資金和人力資源上向旅游傾斜。……‘新型城鎮化+旅游’、‘交通+旅游’和‘扶貧+旅游’等正在深入實踐中”。
筆者認為,四川省旅游主管部門在實踐中提出“變‘旅游+’為‘各行業+旅游’”,是對旅游產業的綜合性及旅游業與其他產業、部門相互關系認識的一個提升,也是對旅游產業部門自身地位認識的一個深化。
兩年多前,李金早局長著文《開明開放開拓,迎接中國“旅游+”新時代》(2015年8月21日《中國旅游報》),并以《加快從旅游大國向旅游強國邁進》為題發表在2015年9月16日《人民日報》理論版,其核心是對旅游產業特征的認識、旅游業與其他產業和部門之間的關系。
中國國家旅游智庫秘書長石培華先生《解讀“旅游+”》文章(2015年8月28日《中國旅游報》),指出“‘旅游+’是以旅游業為主體和主導的‘+’,‘旅游+’的本質實際是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的旅游化”,并由此斷定“已經從利用相關資源的‘+旅游’,跨越到以旅游為主導的‘旅游+’新時代”。
對此,本人曾于2015年9月14日在鳳凰網、搜狐網上發表《“旅游+”與“+旅游”缺一不可》,對上述觀點提出商榷:
所謂“旅游+”的重點領域有:文化旅游、鄉村旅游、森林旅游、水利旅游、工業旅游、研學旅游、商務旅游、購物旅游、研學旅游、醫療旅游、養老旅游、健康旅游等。這些無一不是以文化、鄉村(農業)、水利、工業、教育、商業、醫療等行業和產業為基礎,向旅游方面延伸、拓展、融合而成的,既是這些產業新的產品形態,也是旅游產業和產品的新形態。旅游與它們之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有機融合、相輔相成,不存在誰“主導”誰、誰“化”誰的問題。同時,這些資源、行業和產業雖然不同程度上與旅游聚合(大多只占這些產業很小的一部分),但各自仍然存在,旅游服務只是它們新增生的功能之一,根本不存在被“旅游化”的問題。
從鄧小平說的旅游是個“綜合性行業”,到習總書記總結的“旅游是個綜合性產業”,這一點已經成為共識。
對“綜合性產業”應作兩方面理解:一方面要充分肯定旅游業對眾多相關行業、產業的拉動、促進作用,有個通俗的說法“旅游興、百業旺”,這可以用“旅游+”來表述;另一方面,必須承認旅游業對眾多相關產業的依托和依賴性,旅游業的發展、升級離不開各行各業的支撐與配合,也可以說“百業興、旅游旺”,也可以用“+旅游”來表述。只強調一個方面,而忽視另一個方面,都不能在實際工作中正確認識和處理旅游業與相關行業產業的關系、旅游部門與相關部門的關系。
本人曾用這樣一個公式表述旅游產業的綜合性:“+旅游”+“旅游+”=旅游產業。
“旅游+”本來是一個表述旅游產業綜合性特征和部門聯動產業融合的好創意,原是一本“好經”,簡潔明了,一看就懂。這個說法本身沒有以誰為主、誰化誰的問題。但“好經”被念歪了,變成了“以旅游為中心”的一種“理論創新”,并要“+”到其他部門、產業頭上去,結果適得其反。我曾與農業、林業和文化界的朋友談起過這個“公式”,他們都不以為然,不乏反感。至今“旅游+”這個說法只是在旅游業界的圈子子流行,其他領域很少有人這樣說。
由“旅游+”所引發的六大歧義
其實,對“旅游+”的不恰當詮釋與渲染暴露了近兩年來旅游界一種“以我為中心”的潛意識,不恰當地估計旅游業的作用和地位,把旅游業說成無所不能、包打天下的產業。不妨舉幾個例子:
1、有一種說法是:“‘旅游+’代表一種新的經濟形態、一種新的生活形態、一種新的社會組織形態、一種新的先進生產力”。
作為一種“經濟形態”,旅游永遠只是國民經濟中服務業的一部分,即使其綜合(或輻射、拉動)經濟效益占GDP的10%以上,須知這個10%中本身包含其他一、二、三產業的成分,而不是“旅游”獨自創造的;作為一種“生活形態”,旅游將對人的休閑、素質、體質、幸福感產生深刻影響,但永遠是休閑生活的一種方式,任何人的常態休閑活動永遠是在其慣常居住地進行的,旅游占閑暇時間的比例永遠只能是一小部分,旅游是一種間歇性的、短時間的、非常態的休閑方式;作為一種“社會組織形態”,旅游業將存某些方面改變旅游目的地的產業形態與結構、休閑設施與布局,是為非常住人口的一種生活性服務,但永遠不可能改變目的地的社會性質與基本組織形態;作為一種“生產力”,旅游能充分激發已有生產要素的潛力與活力,有利于生產力的第一要素“人”的自由、全面發展,但永遠不可能成為“先進生產力”的主體。
2、另一種說法是,在談到旅游業與“5建”(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5化”(新型城鎮化、新型工業化、農業現代化、信息化、生態化的關系時,總是強調旅游對“5建”、“5化”的促進作用,但很少講旅游對“5建”、“5化”的依托。
旅游發展首先依托于“5建”、“5化”,又服務和促進“5建”、“5化”。一個國家、一個地區旅游業的發展水平與階段永遠不可能超越社會的總體發展水平與階段。堅持“兩點論”、避免片面性,方可正確認識旅游業自身,擺正旅游部門與相關部門關系。
在肯定旅游業推動“5建、5化”建設積極作用時,還需認識到,如不以科學發展觀指導,遵循自然規律、經濟規律發展旅游業,也會對“5建”、“5化”帶來某種負面作用。如在自然風景和生態資源開發中,盲目或過度開發會導致生態環境的破壞;在文化、民俗、和宗教資源的開發中,如過度商業化、庸俗化會損害污染社會環境;在出境旅游中,如不遵守目的地的法規禮儀、不尊重目的地的良序民俗,會損害國家形象,對民間外交產生負面影響。在旅游發展的全過程中,如不能妥善處理政府、企業、服務人員、居民和游客等相關主體的權益,會傷害部分群體的感情和利益,引發社會問題。在旅游項目開發中,如不能正確的把握市場供求關系,受政績或利益沖動冒目建設,會導致經濟損失、資源毀壞。在以旅游為主導產業而一、二產業比較薄弱的地區,在全力發展旅游業的時候,更要高度重視旅游業的敏感性,充分估量突發因素引發的嚴重后果。
3、還有一種說法是:“產業圍繞旅游轉,產品圍繞旅游造,結構圍繞旅游調,功能圍繞旅游配,民生圍繞旅游興”。
在開展創建全域旅游示范區中,要求該地區的“產業圍繞旅游轉,產品圍繞旅游造,結構圍繞旅游調,功能圍繞旅游配,民生圍繞旅游興”,似乎500個示范區(2個省區、133個地級市州,365個縣)的國計民生都要圍著旅游轉,旅游業成了那里的“中心”工作。事實上,除了少數幾個市縣旅游業可以成為主導產業,絕大多教省、市、縣不可能以旅游業為中心部署工作。如果這500個示范區如按照這5個“圍繞”辦后果如何可想而知。
4、在提及旅游與農村扶貧的作用時,有一種說法:“旅游扶貧是產業扶貧的主要方式”,“鄉村旅游已經成為農村扶貧開發的主渠道”。
國家旅游局的說法是旅游能解決13%的貧困戶脫貧。即便如此,旅游也只是產業扶貧的方式之一,發展鄉村旅游只是農村扶貧開發的渠道渠道之一,不能夸大為“主渠道”。即使在鄉村旅游脫貧農戶中,以旅游為主業的農戶(旅游專業戶)是少數,多數是以農牧副業為主、兼營旅游服務,旅游收入是主要收入之一或輔助性收入。有游客時接待游客,無游客時務農或兼營其他;旅游旺季時以旅為主,淡季時以務農或兼營其他,是鄉村旅游戶的常態、特點和優勢。無論從哪個意義上說,鄉村旅游是農民就業的渠道之一或重要渠道之一,旅游扶貧是產業扶貧的渠道之一或重要渠道之一,但不能說是““主渠道””誤導農民。
5、在談到旅游對城鎮居民生活影響時,也有一種說法:“城鎮居民“5+2”生活模式已經形成”,“5+2”生活模式就是城鎮居民“5天工作,周末2天休閑旅游”。
從1995年5月1日開始,城鎮公務員、企事業單位職工實行周末雙休制,由此可以說“城鎮居民“5+2”生活模式已經形成”。但是周末2天休假不等于“周末2天休閑旅游”。這里混淆了休假與休閑旅游的區別,也混淆了休閑與旅游的區別。
周末2天休假為旅游提供了條件,但不等于說,休閑就一定是旅游。休閑不等于旅游。“休閑”是一個總概念,“旅游”則是在“休閑”總概念之下的一個子概念。“旅游”是“休閑”的一種方式與內容。只有在常住地以外的休閑活動才是旅游。在慣常居住地參觀博物館、逛公園(城市公園或郊野公園)、鄉村旅游等不過夜的休閑活動不能算旅游。大多數城鎮居民的大多數雙休日在慣常居住地度過閑暇時間,離開慣常居住地的過夜旅游是少數。把“5+2”說成“2”就是旅游,不符合老百姓的生活實際。
6、在談到旅游與外交的關系時,有一種說法是:近兩年來“旅游外交”提得越來越繁煩,甚至說“旅游從外交邊緣向外交前沿轉變”。
國際旅游交流在國與國的關系中屬于什么范疇?2016年9月7日李克強總理在第19次中國-東盟(10+1)領導人會議講話中,其中“第四點建議”:“打造人文交流合作新支柱。以教育和旅游合作為優先方向,進一步拓展人文交流合作內涵,豐富交流形式,提升合作水平,將人文交流打造為中國與東盟合作第三大支柱”。這里明確把國與國之間的旅游來往歸入“人文交流合作”之列。至今,在黨和國家的文件和領導人講話中,尚未見到“旅游外交”這個提法,也很少見到經濟外交、貿易外交、軍事外交、文化外交、人文外交、教育外交諸如此類的提法,一般提交流、交往。筆者認為,除了國家政府之間簽訂旅游交流合作協定,國家之間非政府的旅游組織、旅游企業交往與合作、雙方游客的往來不宜用“旅游外交”,說“民間外交”、“公共外交”的一種方式、一種渠道更為恰當。
至于2015年7月派國家旅游局長作為習近平主席特使出席湯加國王加冕典禮,是因為旅游業是湯加國民經濟的的三大支柱產業(農業、漁業和旅游業)之一,旅游業是中加交流的主要內容之一,派國家旅游局長當特使最合適,但不必過分解讀為“旅游外交”。新華社對國家主席特使曾作過解釋,一般可分禮儀性特使和政治性特使兩種。禮儀性特使的出訪任務比較單一。除參加相應活動外,他們在與外國領導人會面時,主要是轉達國家主席的祝賀或問候,禮節性地表達對兩國關系發展前景的良好祝愿。國家主席特使以省部級正職官員為多,教育部長、水利部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長、司法部長、商務部長等都當過特使。本人尚未看到因派了一名有關部長當一回主席特使,那個部門就大說特說“教育外交”、“水利外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外交”、“司法外交”、“商務外交”。相比之下,政治性特使則帶著更為清晰的目的,外交色彩更為濃厚,對促進雙邊關系發展發揮重要的溝通、協調作用。顯然國家旅游局長作為禮儀性特使,而不是政治性特使出席湯加國王加冕典禮。
筆者認為,國際場合少用、慎用“旅游外交”。不妨設身處地想一想:你與一個國家合辦一個旅游活動、派旅游團互訪,就說這是我們之間的“旅游外交”活動,有這個必要嗎?即使雙方互派的旅游官方機構,也不承擔國家外交的職能,而是旅游業務聯絡機構。在駐外使館中的大使、領事、文化參贊、商務參贊、武官、一秘二秘等屬于外交官,派往各國的經貿、文化事務機構及其成員不屬于外交官,駐外旅游辦事處也不是外交機構。說“旅游行業在國家開放新格局中發揮積極作用,主動作為、主動擔當,服務并融入國家總體外交”,這個提法準確,我贊成,但過份渲染“旅游外交”并不妥當。國家之間的旅游交流在不同國家之間、不同時期、不同場合其地位、作用大不相同,大多是促進、參與、配合、輔助,不宜用“前沿”兩字來概括。旅游是否已走向“外交前沿”,這個話最好旅游部門自己不要說。如果一定要說的話,不妨問問外交部的意見。
我們不妨再次回歸到前面所說的“旅游+”和“+旅游”這一主話題。
由于歷史的原因,從1949到1979的30年間,作為經濟產業和民生事業的旅游業不被重視。
從1979年以后旅游業越來越重要,到2009年12月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的意見》,定位“戰略性支柱產業”。
2010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又下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旅游業意見重點工作分工方案》,把加快發展旅游業的工作細分為17個方面、79項工作,分解到50個黨中央、國務院的部門。
2016年12月國務院發布《“十三.五”旅游業發展規劃》,又把發展旅游業的工作分解到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商務部、文化部、外交部、財政部、民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科技部、國家民委、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國人民銀行、國資委、國家旅游局、國家文物局、中國民航局、國家林業局、國家海洋局、國家中醫藥局、體育總局、工商總局、國家統計局、稅務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安全監管總局、海關總署、法制辦、扶貧辦、中央編辦 、港澳辦、臺辦、銀監會、保監會、鐵路總公司、全國老齡委、中國殘聯等54個黨中央、國務院部門、機構,這在全世界是獨一無二的,在國內各領域、各產業中也是絕無僅有的,足以說明旅游業的作用之大、地位之高、受重視程度之最。
在筆者看來,目前的主要問題不是旅游業不被重視,而是“重視”得有些過頭了。旅游部門的主政者應該腳踏實地貫徹執行這些文件,以謙和的心態與相關部門主動加強溝通、理解與合作,取得各部門的支持與合作,而不是“以旅游業為主體和主導”,使“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的旅游化”。
“在商言商、在旅言旅”,干什么吆喝什么,旅游主管部門宣傳旅游業的重要性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把旅游業的作用說過頭了,不免使人感到旅游界里似乎有一種以我為中心、包打天下的心態。如以此心態去指導旅游部門的工作,只會助長浮躁之風;以此心態去處理與相關部門的協作關系,即使把“旅游局”改個名字叫“旅委會”,人家也不會聽你指揮,只會引起人家的反感。
此時此刻,看到四川省旅游主管部門提出“變‘旅游+’為‘各行業+旅游’”,說明地方上在實踐中認識在深化、提升,更加務實與理性。由此聯想到近兩年來的一些流行的說法,寫下上述文字,與業界同行探討。
*本文來源:微信公眾號“旅思馬記”(ID:lvsimaji),王興斌,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旅游科學研究所原所長、教授,原標題:《王興斌:“旅游+”和“+旅游”及其六大歧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