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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云南省旅行社經營行為評價及重點監管辦法》和《云南省導游人員服務質量綜合評價辦法》于10月1日正式施行。兩《辦法》主要通過記分方式對旅行社經營行為和導游服務質量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云南省旅行社經營行為評價及重點監管辦法》共有12條規定,記分分值根據旅行社違法違規不當行為情節輕重,按10分、6分、4分、2分、1分等5個檔次處罰。《云南省導游人員服務質量綜合評價辦法》共有12條規定。導游綜合評價總分100分,由導游執業能力評價和游客滿意度評價兩部分構成,各占50%的權重。
旅行社經營行為評價
記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記10分
因旅行社主要責任造成特大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因旅行社違法違規等不當行為引發一級負面輿情的,被暫停或者取消出國(境)旅游業務經營資格的,被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的,被處以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罰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記6分
因旅行社主要責任造成較大安全事故的,因旅行社違法違規等不當行為引發二級負面輿情的,被責令停業整頓2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含2個月)的,被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罰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記4分
因旅行社主要責任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因旅行社違法違規等不當行為引發三級負面輿情的,被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以上不滿2個月(含1個月)的,被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含5萬元)罰款的,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旅行社委派的導游人員被吊銷導游證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記2分
被處以警告的,被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以下的,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含1萬元)罰款的,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旅行社委派的導游人員被暫扣導游證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記1分
發生有效投訴的,被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的,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的,旅行社委派的導游人員被處罰款的。
處罰
旅行社連續12個月內累計記分達10分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將其納入為期90天的重點監管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監管期滿后,所記分值累計仍達10分的,延長重點監管期限,直至所記分值累計低于10分
措施
降低星級檔次
督促問題整改
加大檢查頻次和力度
從重處理違規違法行為
限制享受相關扶持獎勵政策和參加宣傳促銷活動
旅游、工商等部門對其實施聯合懲戒
*本文來源:云南網,作者:李超,原標題:《云南旅游監管整治再發力 旅行社被記10分將上“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