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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劉尚希一方認為在文旅深度融合的背景下,促進不可移動文物有序“資產化”,進行資產化管理已勢在必行。而馬自樹一方則認為“那種把文物當作搖錢樹,吃光分光的勾當,乃是中華民族的不肖子孫。”
吳必虎教授認為其實這兩篇文章,都沒有說到點子上。劉尚希院長沒有講透資產化的具體對象是國有文物的經營權;而馬自樹局長則失之于死抱舊法上綱上線涉及人身攻擊。
國有文物三權應可分離
國有文物的特許經營是國際上流行的做法,但現有《文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現行《文物保護法》產生于特定歷史背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部門法特色,根據目前和未來文旅融合、文物活化的社會要求,修法是勢在必行的。
可行的方法是分開經營權和所有權。文物局負責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和管理權,文物專家承擔學理及法理方面的技術支持,對文物的保護和利用提供專業指導即可。把經營權讓渡給市場,對于文物保護來說具有更為積極的意義。
實際上劉尚希所討論的文物“資產化”在于“化”字,特別是指經營權的資產化,并非要把不可移動文物本身拿到市場上去出賣,而是指將經營權從所有權中剝離后允許其進入市場流通,這一過程在財政理論上就是“資產化”。部分文物專家把國有文物的所有權、管理權和經營權三權合一視為理所當然。把文物經營權視為不可拆分,是產生抵觸情緒的主要原因。
“國有文物屬于全體國民”具有法理基礎
首先應該樹立“國有文物屬于全民所有”而非文物部門或文物專家所有的物權、產權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第七條“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整個社會主義制度就是“國有即全民所有”。哪些物權屬于全民所有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文物保護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那么已經發掘或存在于地表的不可移動文物屬于誰呢?大多數屬于國有,也有一部分位于鄉村地區的不可移動文物屬于集體所有。
既然國有文物屬于全民所有,那么關于它的使用方式、能不能資產化、哪一部分權屬可以拿出來資產化、誰能執行資產化,就不再是文物專家內部的事情了。就應該全民參與討論和決策了。
《文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如何修改?
現行《文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如果不修改,國有文物三權分立和經營權資產化就會觸犯法律。因為該法條規定“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或者避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這一法款相當于說,國有的文物資產,不得將所有權、管理權、經營權分離;不得將經營權分離進入市場流通。
實際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是全民所有。全民要求將特許經營權拿出來,進入市場流通。怎么判斷全民要求?文物局之外的其他部委;文物專家之外的其他學科專家,可以部分反映這種要求。(這里只討論國有文物,其他物權情況再議)。
所以《文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應該加以修法。建議修改為: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實行國家所有、專業管理、特許經營。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經營權可以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進行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其經營權可以按照特許經營要求,作為獲得法定資質的企業的資產進行經營管理”。
誰會成為國有文物特許經營的執行者?
可預見的是,大多數文物特許經營會被文物系統內的人成立的專業公司獲得,遺產旅游專家也會參與。文物專家親身參與特許經營,才是真的愛文物:別讓專業外的人拿走經營權,造成更大的破壞。一個學文保的人去搞文物特許經營,總比讓挖煤的,殺豬的去經營好一百倍。
*本文來源:微信公眾平臺“虎說八道”(ID:wubihu001),作者:吳必虎,原標題:《文物特許經營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