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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給在線旅游“立規矩”,在線旅游經營者咋辦?

本文作者:閆向軍 2019-10-19
文旅部《暫行規定》頒布以后,許多在線旅游經營模式、流程、方法等需要調整,也會影響到在線旅游業態以及相互之間的關系,還會增加相應團隊和職業種類,甚至形成新的創業機會和市場空間。

10月8日文化和旅游部官網上發布了《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這則消息還登上了中共中央組織部主辦的微信號《共產黨員》,看來上上下下都很關注。

歸攏一下想法,算是公開意見。

第二條【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在線旅游經營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在線旅游經營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旅游經營或提供相關服務的活動。僅提供交通服務、住宿服務、餐飲服務等經營活動,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主體界定】本規定所稱在線旅游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在線旅游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自建網站或通過其他網絡服務提供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經營者。

本規定所稱平臺經營者,是指提供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網絡經營場所、發布相關信息和提供交易機會等服務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本規定所稱平臺內經營者,是指取得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許可,通過平臺經營者從事旅游服務活動的法人。

第七條【實際經營許可】實際從事招徠、組織、接待線下旅游活動,提供《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的旅游相關服務的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暫行規定》開篇就說明約束對象,說清楚“在線旅游經營服務”這個事都是那些角色能干,這部分最重要,麻煩問題最多,雷子也最多。

《暫行規定》說明:本規定所稱在線旅游經營者……包括在線旅游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自建網站或通過其他網絡服務提供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經營者。

而在《旅游法》中明確界定在線旅游的只有第四十八條: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發布旅游經營信息的網站,應當保證其信息真實、準確。

所謂“旅行社業務”,《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是:“……所稱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關旅游服務,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務;(二)安排住宿服務;(三)安排餐飲服務;(四)安排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服務;(五)導游、領隊服務;(六)旅游咨詢、旅游活動設計服務。旅行社還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務:(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訂交通客票、代訂住宿和代辦出境、入境、簽證手續等;(二)接受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托,為其差旅、考察、會議、展覽等公務活動,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務;(三)接受企業委托,為其各類商務活動、獎勵旅游等,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事務;(四)其他旅游服務。前款所列出境、簽證手續等服務,應當由具備出境旅游業務經營權的旅行社代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嗯,對照一下,問題出來了。

——亞朵咋辦?

亞朵是連鎖酒店,開元也是連鎖酒店,它們自個搞個網站或者APP提供預訂客房服務,應該算是“自建網站提供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經營者”。問題是越來越多的酒店不單單是拿出房間來賣,還要賣點別的東西。

這些都是旅游產品,按照《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屬于旅行社業務經營范圍。可以肯定是,會有越來越多的目的地酒店在線上經營組合旅游產品,那么就應該成立旅行社或者委托旅行社經營,并且在網站或者APP上注明旅行社許可證信息,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的。

還有國外品牌酒店,比如:

安縵官網上銷售的目的地旅游產品。

典型的是地中海俱樂部(CLUB MED),目的地產品琳瑯滿目,總算有個旅行社在頁面上“招呼”著,但是沒有注明旅行社資質信息。

意見之一:《暫行規定》應當更加明確界定“在線旅游經營服務”以及《旅游法》第四十八條的“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的各自涵蓋范圍,也就是“旅游經營服務”和“經營旅行社業務”是一個意思嗎?這是根本問題,不能含糊。

——新東方咋辦?

全域旅游的興起,讓我們熱衷于各種的“旅游+”,而其后大量的“+旅游”的出現,尤其是借助無處不在的互聯網,卻時時讓我們的監督管理陷入困惑。

當新東方這個教育機構的官網上自稱有100多條“線路”的時候,新東方稱其為“國際游學”,而在旅游業者看來是出境游產品。而它的智能游學規劃,也是很不錯的智能旅游產品規劃。

還有這些“旅拍”,像新東方一樣是“跨界”闖入者,是“自建網站提供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經營者”。《暫行規定》的監管范圍包括以上這些嗎?按照現在的語義理解是納入監管范圍的,也許將來會越來越大。

意見之二:旅游業內還好辦,而到了旅游行業之外,《暫行規定》所稱“在線旅游經營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旅游經營或提供相關服務的活動。”就蔓延到很大的監管范圍,對此應當權衡界定明確。

——高德地圖咋辦?

旅游產品大多是組合產品,基本的所謂六要素,旅游者經常利用一個平臺,捎帶腳的訂房、訂票、訂餐等就全辦了。而第二條提到:“僅提供交通服務、住宿服務、餐飲服務等經營活動,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個話說的很別扭,比如12306平臺。

12306平臺僅提供交通服務嗎?好像不是這樣,無論是APP還是官網,都還干點別的。不過,其他的旅游服務大多跳轉到其他服務商。

關鍵在于,旅游六要素或者沾著旅游邊的其他工具類應用,但凡有些流量的,都把腿伸到其他組合要素產品里。

航班信息應用“非常準”,訂個酒店房間就是順手的事。

不讓電子地圖應用搞旅游產品,都有點說不過去,比如高德地圖。旅游者需要睜大雙眼,才會知道門票產品預訂已經跳轉到同程或者攜程。

意見之三:未來僅提供單項服務的線上經營活動很少,重要的是如何界定和監管直接提供或者鏈接跳轉其他要素產品服務行為,尤其是提供信息服務和提供產品預訂密切關聯的情況,如同上例:高德提供景區信息服務,攜程或者同程提供產品預訂服務。

意見之四:《暫行規定》第七條:“實際從事招徠、組織、接待線下旅游活動,提供《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的旅游相關服務的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意思是“在線旅游經營者”如果從事“線下”的旅游活動,才應當取得旅行社業務許可。而傳統線下的旅游服務的“旅游咨詢、旅游活動設計服務”可以全部在線上實現,再看一下它的門票產品預訂頁面,高德地圖不需要取得旅行社業務許可嗎?!《暫行規定》中這些相關規定有點擰巴和不清晰。

——“一機游”咋辦?

以“游云南”為代表的“一機游”模式很是熱鬧,可是問題來了。

“本規定所稱平臺經營者,是指提供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網絡經營場所、發布相關信息和提供交易機會等服務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是《暫行規定》所說的“平臺經營者”嗎?從大面上來看有這個“嫌疑”,但肯定不是《暫行規定》所說的“在線旅游經營者”。

要么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機構全面撤出區域旅游電子商務平臺或者帶有旅游電子商務功能平臺的建設、運營工作,還不能藕斷絲連;要么針對目前特殊情況,調整《暫行規定》的描述。因為《暫行規定》第六條就規定:文化和旅游部依法負責全國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及其他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在線旅游經營者的監督、管理和處罰工作。

意見之五:《暫行規定》應當明確文化和旅游行政機構不能介入或者充當“平臺經營者”角色,裁判員運動員各安其位。

第四條【應急機制】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防范及應急預案,通過輿情搜集、目的地警示等方式,結合具體旅游活動,及時排查旅游產品和服務中的安全隱患,切實做好旅游安全宣傳、風險預警與防范、應急處置等工作。

——京東咋辦?

在線旅游經營者如何及時獲知目的地信息,是保證旅游安全、進行風險預警與防范的重要前提。

    不久前,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要求,到2022年,5A級國有景區將全面實行門票預約制度。

景區一旦建立起門票預約系統,像京東這樣的在線旅游經營者可以及時了解目的地景區游客流量信息,并及時對外公布,也就是目的地景區可以利用門票預約系統通過在線旅游經營者渠道對外發布流量信息以及其他預警信息。我們可以把門票預約系統稱之為目的地關聯系統,利用這些關聯系統,在線旅游經營者可以建立和目的地機構信息交互機制。

意見之六:《暫行規定》第四條有些含混,可以明確提出在線旅游經營者依靠門票預約系統等建立和目的地機構的信息交互機制,在其他方面,例如大型平臺經營者可以分析某個城市住宿預訂流量,發布目的地過夜游客預警信息等等。

第五條【平臺內容審核義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上傳至平臺,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展現的全部信息內容進行審核。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鼓勵采用先審后發的管理制度,確保平臺信息內容安全。

——馬蜂窩咋辦?


很少有人注意并意識到這則新聞背后的東西。旅游產品五花八門,旅游信息包羅萬象,對于“平臺經營者”來說,旅游信息內容的審核是重要且必須,這個工作也不輕快。看來,不長時間以后,各個旅游平臺的內容審核部門要大大加強了。

第八條【資質審核】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進行核驗并依法進行登記。未經平臺核驗和登記的經營者不得在平臺內從事在線旅游經營服務。

前款規定的審核和登記范圍包括:平臺內經營者經營許可、市場主體登記信息、實際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有效聯系方式等信息。平臺經營者對上述信息進行線下真實核驗后,應當建立檔案登記制度并定期核驗和對外公示。

在線旅游經營者不得為沒有相關資質或未進行真實身份認證的旅游輔助服務者提供交易機會。平臺經營者應當督促平臺內經營者對旅游輔助服務者進行資質審核,建立健全旅游者評價體系。平臺經營者可要求平臺內經營者對上述審核進行備案并作出向合格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承諾。

第九條【動態監管】平臺經營者要加強動態監管,發現存在違反旅游合同、侵害旅游者人身財產合法權益、旅游者集中投訴、旅游目的地出現突發事件等情況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監督、配合和輔助平臺內經營者實施有效的應對措施以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平臺內經營者應當對旅游輔助服務者服務情況、旅游合同履行情況、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與投訴情況、旅游目的地情況等進行動態監管,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和平臺經營者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示。

——飛豬咋辦?

依據以上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進行“核驗”并依法進行登記……平臺經營者對上述信息進行“線下”真實核驗后,應當建立檔案登記制度并“定期”核驗和對外公示。

所謂“資質”,主要是旅行社經營資質。所謂“核驗”,應該是平臺經營者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進行核實驗證,而且還得是“線下”。

現在各個平臺經營者是如何“核驗”的?

飛豬除了要求平臺內經營者申報工商資質以外,還要申報旅行社資質,不過在其工商資質中注明:“以上營業執照信息來源于賣家自行申報或工商系統數據,具體以工商部門登記為準。經營者需確保信息真實有效,平臺也將定期核查。如與實際不符,為避免違規,請聯系當地工商部門或平臺客服更新。”而對賣家的旅行社資質部分沒有做出說明。

依據《暫行規定》,只是上傳旅行社資質照片肯定不能起到“核驗”作用,也不能讓旅行社自行“核驗”。那么,要求飛豬、美團們組建團隊與各地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開展線下“核驗”旅行社資質等相關信息嗎?這個工作量可不小。

還有一個麻煩事是:在線旅游經營者不得為沒有相關資質或未進行真實身份認證的旅游輔助服務者提供交易機會。這里面應該包括導游資質和車輛營運資質,要想堵住“無證者”,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意見之七:是否進行信息的“線下”核驗,可以斟酌一下;文化和旅游部門是否建立完善的資質核驗機制,也是《暫行規定》頒布之前重點考慮的問題;要求“平臺經營者應當督促平臺內經營者對旅游輔助服務者進行資質審核,建立健全旅游者評價體系”,意思有點模糊,而且需要文化和旅游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配合,應該說得明白一些。要求平臺經營者實現對平臺內經營者以及旅游輔助服務者真正的“動態監管”,難度很大,差不多是扒層皮。

第十條【其他渠道】平臺經營者以及其他進入平臺的經營主體,以開放平臺、共享平臺或信息、推廣信息等方式與自建網站提供在線旅游相關服務或產品經營者合作的,應當遵守本規定有關要求。

未實際參與在線旅游經營服務,僅提供信息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應知利用其信息服務從事違法違規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或存在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并停止提供相關服務。

——今日頭條咋辦?

盡管讀一遍第十條有點喘不過氣來,語義表達糾結,只能大概猜出點意思。

與實體商品不同,在線旅游經營是在“經營”或者“傳遞”信息,沒有物流,移動的不是商品而是消費者,所謂“未實際參與在線旅游經營服務,僅提供信息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嚴格來說是不嚴謹的,比如上文中高德地圖的案例。

比較明顯的是以下的例子。

這種“旅游攻略體”廣告已經爛了大街,波及到了微信朋友圈、今日頭條、抖音等平臺,都沒有注明旅行社資質。

比如,你可以在抖音上發現這樣的旅游信息推廣。

同時,會發現今日頭條上也有,內容一模一樣,只是旅行社換了一家,同樣沒有旅行社資質。

網紅城市打卡成了時尚,抖音們已經憋足了勁進入旅游行業,那么這么多的平臺,這么多的網絡渠道,要落實執行第十條,那么誰來監管?又是通過什么方式監管呢?

意見之八:第十條的語言表述恐怕還得順順,沒說清楚。明顯的涉嫌違規廣告,這么簡單的道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明知道,也應該知道,更必須知道。條款的一些方面應該是前置的,不能發生“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行為”,才“予以制止”。

意見之九:仔細琢磨第十條中“未實際參與在線旅游經營服務,僅提供信息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這句話的語義是:“僅提供信息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該不是“在線旅游經營者”。在線旅游產品的特性是與旅游信息的一體化。那么今日頭條不是“在線旅游經營者”,而高德是不是“在線旅游經營者”?提供信息服務的馬蜂窩、窮游網、貓途鷹等是不是“在線旅游經營者”?那么飛豬自稱不是OTA,不參與在線旅游經營服務,怎么算?第十條這句話有問題。

第十一條【虛假預定】在線旅游經營者為旅游者提供在線預定酒店、機票、火車票、船票、車票、場所門票等產品或服務時,應當建立透明、公開、可查詢的預定渠道,不得誤導旅游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虛假預定。

第十二條【不合理低價游】在線旅游經營者不得為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的旅游活動提供交易機會。

——美團咋辦?

《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麻煩事是,如何界定“不合理低價”?而且這種界定還是及時動態的。

攜程APP起始頁面上的廣告語是“放心的價格”,所謂“放心的價格”肯定不是“高價”。

去哪兒APP上的“總有你要的低價”,說的更加直白。

恰恰是在“物美價廉”的明示或者暗示環境之下,不合理低價現象蔓延到出境、入境和國內旅游三大市場,延綿日久,成為中國旅游市場的“頑疾”。在線旅游經營中自然也不例外,且比線下有過之無不及,只有網絡才能把這種誘人的低價傳播給更多受眾。

我們幾乎可以隨地隨時發現旅游的這種“低價”誘惑。

旅游產品是組合產品,不同組織形式以及任何組成要素的影響價格的條件變化,都會影響到最終價格的波動;旅游產品又是不可存儲的,隨著時間的變化,價格差異很大。這些決定了,及時動態界定不合理低價尤其是“疑似”不合理低價就成了大難事。

還有像美團這樣五花八門的優惠券,把本地產品和異地產品攪合在一起,增加了判定難度。

幾乎所有在線旅游平臺都把胸脯拍的山響:自個家里的大數據很牛。實際上,大數據最該用的地方是旅游產品價格監測!

可以肯定的說,平臺能夠動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動態及時監測旅游產品價格,除非平臺沒有大數據。

要求在線旅游經營平臺公示旅游產品價格監測結果,從利益角度考慮,有點夠嗆。但是,“默默地”“不提供交易機會”,應該很容易。

意見之十:第十二條可以修改為:在線旅游經營者不得為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的旅游活動提供交易機會。鼓勵在線旅游經營者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開展旅游產品價格監測,并公示結果。

第十三條【平臺公示】平臺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持續更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發布的旅游風險提示和企業信用信息等相關信息。

——攜程咋辦?

一看到“顯著位置”這個詞就頭大!

在《暫行規定》之前的《旅游法》第四十八條也提到“顯著位置”: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

你就是說破大天來,也不能把攜程首頁的底部的這個旮旯說成是“顯著位置”!

更有意思的是,首頁下部鏈接這一份《上海市旅游網站落實誠信建設主體責任承諾書》:

《承諾書》中提到的“顯著位置”把首頁都占滿了。

非常具有幽默感的是:《上海市旅游網站落實誠信建設主體責任承諾書》鄭重承諾把《上海市旅游網站落實誠信建設主體責任承諾書》放在網站首頁“顯著位置”!

還有,承諾人還是有個簽名的好,中文的。

很多條文流于形式,這板子肯定不能只打在攜程身上。

移動互聯網時代,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和《承諾書》更應該放在APP首頁上,也應該是“顯著位置”。

辛辛苦苦跑到APP首頁的“顯著位置”,發現沒有!

因為“已經到底了”。

10月16日,飛豬聲稱:在旅游行業干了件大事!

在杭州大陣仗發布“新店鋪運營體系”。

可是,飛豬!你忘了留出“顯著位置”了!店鋪上半截就別放東西了。

意見之十一:要么把第十三條中的“顯著位置”變成黑體字,要么把“顯著位置”去掉。《暫行規定》實施之前,旅游風險提示和企業信用信息發布機制應當盡快構建完善,這是重要前提。

第十四條【評價權利】平臺經營者應當保障旅游者的正當評價權,不得非法刪除、屏蔽旅游者對平臺服務及其平臺內經營者的產品和服務的評價,不得誤導、引誘、替代或強制旅游者做出評價。

——同程咋辦?

第十四條其他的都好說,就是其中的不得“引誘”旅游者做出評價,真不好界定。

同程網上注明:“游完后發表點評可獲得點評獎金”,這個算是“引誘”吧。

如果算,這也改動不小。

意見之十二:如果對“誘惑”心里沒底,可以去掉。

第十六條【價格歧視】在線旅游經營者不得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針對不同消費特征的旅游者,對同一產品或服務在相同條件下設置差異化的價格。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咋辦?

從目前媒體吵吵情況來看,這一條款引起關注最多,動靜也最大。

3月,攜程又被懷疑“大數據殺熟”了,這回因為同一位消費者遇到了同一預訂產品的不同的價格。攜程道歉,并承認是系統出現了Bug。攜程承諾,平臺絕無“大數據殺熟”現象,如有因產品設計原因導致的用戶誤解,攜程愿意隨時傾聽用戶的反饋,并認真改進,歡迎廣大用戶和社會各界進行監督。

如果這件事發生在《暫行規定》頒布施行以后,那就麻煩了,但是出麻煩的不是攜程,而是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

旅游產品是價格體系極其復雜的“特殊商品”,一家規模較大的高端酒店預訂產品的價格種類有三千種以上,如果加上其他產品要素組合,最終產品價格將更加復雜。

旅游產品的特殊性還表現在,產品越接近“保質期”,它的使用價值就越小,價格也隨之下降;理論上達到保質期截止時點,旅游產品的使用價值就會變為零。具體到機票或者酒店客房,越臨近登機或者入住,機票和客房的實際價值就越小,而一旦起飛或者客房閑置超過夜里零點,其使用價值便會為零。

旅游業發展,個性化趨勢明顯,旅游產品越來越多樣化,非標化產品也越來越多。

技術的進步,現在可以設置越來越復雜價格體系。“一千個人眼中就有一千個哈姆雷特”,這句話是指不同旅游者眼中的不同產品,相對應的是不同的價格。從自由行產品來看,我們很難發現一模一樣的產品組合了。

問題就是:同一產品或服務在“相同條件”下設置差異化的價格,這個“相同條件”將來很難出現。

在線旅游經營者可以想很多辦法,不讓這個“相同條件”出現。

再退一步,俺承認這是Bug,道歉了,不認為這是“大數據殺熟”,咋辦?那就是下面的條款了。

第二十條【執法檢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建立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在線旅游經營服務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數據協助】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在線旅游經營者提供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相關數據信息的,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就得要求攜程們把相關的數據都拿出來了,那么是拿分析好的數據還是源數據?是不是還要把系統程序一起拿來,把Bug驗證一下?

上海、杭州、北京、蘇州、南京等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的同行們要練練肌肉了。

意見之十三:《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看起來沒毛病,落實起來,難度非常大。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的“大活”還有電子旅游合同:

第十七條【旅游合同】平臺內經營者、通過自建網站提供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經營者,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與旅游者簽訂電子旅游合同。

電子旅游合同應當在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備案,并根據旅游者實際需要,為其提供電子合同的紙質版本旅游合同。合同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要求,不得利用格式條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

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是個大工程,關聯到所有在線旅游經營者,系統對接的事肯定不少。

第二十二條【投訴】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12301全國旅游服務熱線等舉報投訴渠道,建立完善糾紛處理機制和預警公示制度。在線旅游經營者在接到旅游者投訴、舉報之后,應當及時核實情況并采取必要措施,積極協助旅游者維護合法權益。

前款規定的舉報和投訴中,涉及到旅游者生命安全等重大危險或隱患的,在線旅游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包括緊急救助、上報主管部門、全面協助調查等必要措施。

旅游者投訴時,可以選擇向在線旅游經營者注冊地、實際經營所在地、服務器所在地、旅游合同簽訂地和旅游目的地的任一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進行投訴。

意見之十四:又出來一個“顯著位置”。

第二十四條【信用監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依法建立在線旅游行業信用檔案,將在線旅游經營者市場主體登記信息、行政許可、抽查檢查、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行政處罰等信息依法列入信用記錄,向其他部門共享信用信息,對嚴重違法失信者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除應當通過全國旅游監管服務平臺統一歸集并依法公示信用信息外,還可通過官方網站、在線旅游經營者首頁顯著位置等方式公示信用信息。

鼓勵消費者組織、行業協會、第三方機構等開展服務質量評價,并公開評價結果,引導理性消費。

第二十五條【監督執法】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被查處的平臺內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確實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其立即停止相關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對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和合同,可以依法作為認定相關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聯合執法】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會同市場監管、公安、網信、電信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工作溝通與協作,依法開展聯合執法等監督檢查工作。

再次重復,請關注在線旅游經營者和文化旅游行政部門之間的關聯系統。比如第二十四條提到的“在線旅游行業信用檔案”,將會影響到在線旅游平臺的流程結構。

也已經有第三方機構開展服務質量評價,并公開評價結果,引導理性消費。以后還出現更多。

配合《暫行規定》的落實執行,未來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需要做的工作非常多,比如“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對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技術監測”等。我們準備好了嗎。

意見之十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以及“第四十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增加相應條款,這兩條比不好落地的“大數據殺熟”條款管用,容易落實執行。

《暫行規定》頒布以后,許多在線旅游經營模式、流程、方法等需要調整,也會影響到在線旅游業態以及相互之間的關系,還會增加相應團隊和職業種類,甚至形成新的創業機會和市場空間。拭目以待。

*本文來源:微信公眾號“韋陀一杵”(ID:cn12301),作者:閆向軍,山東旅游職業學院院長,執惠專家作者,原標題:《在線旅游經營者咋辦——風起青萍言談之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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