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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11月17日,在北京市法學會旅游法學研究會2019年年會上,諸多業內學者對在線旅游行業不斷爆出的亂象探討破解之法。業界普遍認為,根本原因在于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對在線旅游市場規范,作出明確規定,給行業監管帶來較大難度。
而就在前不久,文化和旅游部發布關于《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專門針對在線旅游行業,作出了具體相關規定,該規定目前仍處于公開征求意見階段。
進一步夯實平臺主體責任
中國旅游業從代理模式,發展到線上平臺模式(OTA),走過了20年的萌芽期、發展期、爆發期和成熟期。《暫行規定》也適應了這些新變化,首先對在線旅游經營者進行界定。然后,《暫行規定》規定,文化和旅游部依法負責全國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在線旅游平臺應當對平臺內商家的資質和上傳內容進行核驗和登記,對平臺上存在的違法和侵權行為加強動態監管;平臺若未盡到商家資質審查責任或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后果的,平臺將與商家和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一些在線旅游平臺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均表達了對《暫行規定》的重視,認為這將對企業接下來的合規工作作出了指南。在監管和審核機制方面,去哪兒網相關負責人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去哪兒網對平臺上的所有商家,都進行了嚴格的上線資質審核機制,并簽訂了供應商合作條例。
驢媽媽旅游相關負責人也對此回應稱:針對平臺上上千家供應商,驢媽媽旅游設置實施了嚴格的考核評星淘汰制度。在固定時間段內,對供應商的資源配置能力、供給能力、口碑、服務響應能力等進行打星評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暫行規定》尤其對在線旅游行業存在的“大數據殺熟”“低價游”“虛假預定”等當前業內熱點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
對于這些提到的種種規定,各在線旅游平臺均表示予以支持,認為這些行為即不符合在線旅游企業的經營戰略,也不符合盈利要求。與此同時,各在線旅游平也均否認在運營過程中,存在上述情況。
驢媽媽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表示,由于獲取新用戶流量成本太高,而會員流失帶來的損失同樣巨大。基于大眾出游時代,以及旅游消費高頻化,在線旅游平臺會針對不同用戶,如新用戶、普通用戶、高頻用戶以及購買會員等提供不同的激勵優惠。“此外,每月的會員日,以及常規活動促銷,機票、酒店等受供需影響價格產生的實時變化等,這和同等條件下的價格差異化有所不同。”這位相關負責人說。
具有較強的現實針對性
近年來,隨著在線旅游市場快速增長而產生的新現象和新問題頻頻發生,在線旅游平臺和旅游者之間的矛盾也日趨凸顯。隨著今年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后,與在線旅游平臺相關的規定,也納入法律監管范圍,這無疑對在線旅游行業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約束作用。
但僅依靠電子商務法還遠遠不夠,受訪專家一致提出,要想規范在線旅游市場的良好發展,亟需出臺一部專門針對在線旅游的法律法規。
在諸多專家看來,《暫行規定》具有較強的現實針對性。其根據旅游業的特點,將電子商務法、網絡安全法、旅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細化、具體化。
對在線旅游經營者的行為規范、法律義務、法律責任等,及針對大數據殺熟、不合理低價游、虛假預定、平臺的審核義務等現實中的突出問題,都作出了具體規定,體現出了立法“以問題為導向”的原則。
西安外國語大學陜西文化和旅游發展研究所所長成文英認為,《暫行規定》對相關司法部門和旅游行政部門,在解決在線旅游相關糾紛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促進在線旅游市場秩序規范有序發展,引導和規范在線旅游服務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具有積極的意義。
北京法學會旅游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張云耀進一步闡述,《暫行規定》中明確了在線旅游企業和平臺既是線下旅游行業的服務主體,又是在線電子商務平臺的經營者,具有雙重身份,這一身份確認有助于行業監管;對于大數據殺熟、虛假宣傳、虛假預定、不合理低價游的明確禁止;以及旅游安全保障和救助義務、信用監管這些規定,都將有利于在線旅游消費者權益的保障。
建議《暫行規定》加大調整空間并細化
諸多專家建議,盡管《暫行規定》可以有效促進電子商務法,但《暫行規定》還需加大調整空間,對適用范圍和主體界定,作出進一步明確。目前在線服務提供者眾多,對適用范圍和主體界定略顯窄化。
張云耀以《暫行規定》中關于大數據殺熟的規定為例指出,由于服務產品的特性,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不同對象,都有一定的價格差別是普遍存在。基于此,如何對大數據殺熟的價格歧視行為進行認定是難題。
“由于旅游產品的季節性、周期性差價,不合理低價的認定,也是比較棘手的事情。”張云耀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基于對消費者的保護,《暫行規定》對非法刪除、屏蔽旅游者對平臺服務,及其平臺內經營者的產品和服務的評價,進行了禁止性的規定,但非法刪除如何界定也是難題。
此外,他還提到,《暫行規定》中提到的鼓勵性條款,在日后執行過程中可能也會存在爭議。
北京市法學會旅游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李廣贊同上述觀點,在先行賠付方面,《暫行規定》只規定平臺應當負責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鼓勵先行賠付。但實際上,倘若平臺存在過錯、過失或沒有盡責的,本身就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只有不屬于平臺責任的,才需要鼓勵先行賠付,具體落實可能會遇到一定難度。
浙江大學城市學院法學院副教授胡斌也同樣認為,盡管《暫行規定》對平臺的違法行為會產生極大的震懾作用,但還需要進一步厘清平臺的法律地位和責任問題。“如規定平臺不得向不合理低價提供交易機會,那么誰來認定不合理低價,如果是平臺,那以什么標準來認定不合理低價,這些都是立法需要考慮和細化的內容。”
北京聯合大學應用文理學院副教授鄭晶在會上直言,《暫行規定》中提到的游客責任是對經營者和旅游者的民事責任規范,“盡管其體現了對旅游者的保護和對雙方利益的衡平,但這兩個條款所規范的內容,與上位法——電子商務法、侵權責任法、旅游法,在表述和內容上不完全匹配,且很難成為行政執法或司法的依據。
對此,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旅游法中心主任王天星對《暫行規定》提出以下具體建議:首先,應對在線旅游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進行線下真實核驗的必要性、可行性方面的科學論證;其次,對相關條款的立法技術予以改進,如法律責任部分,建議將援引相關法律進行處罰的表述方式,調整為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直接進行規定;與此同時,建議政府相關部門將掌握的公共信息向在線旅游平臺公開、對接進行規定,從而提升在線旅游平臺,對在線旅游平臺內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資質進行核驗;最后,各級文化和旅游部門在獲得平臺提供的相關數據后的規范使用、保密等方面作出規定。
成英文補充道,目前法律條款對違法的處罰力度總體偏低,建議加大對一些問題的處罰力度,提高震懾力度。張云耀也認為,《暫行規定》對在線旅游平臺未來的發展,會帶來一定的積極規范價值。但《暫行規定》只是規范在線旅游平臺的基礎性保障,倘若要加強促進在線旅游市場發展,亟需更多的配套司法解釋和有力的執法,才能帶來積極的變革。
*本文來源:法制日報,作者:于偉力,原標題:《在線旅游新規尚有難題面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