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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近日,海南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廳印發《海南省重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旅游產業)使用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通知。
細則明確,對在滬深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旅游企業給予獎勵:對完成企業股份制改造,并已在海南證監局辦理輔導備案的(原則上備案期限不超過兩年)給予300萬元獎勵;對經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材料的給予700萬元獎勵;對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并在滬深交易所成功發行的給予1000萬元獎勵。
細則提出,對成功創建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的獎勵1000萬元;新開園投產的大型主題公園獎勵500萬元;新評為5A級旅游景區、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獎勵500萬元;新評為4A級旅游景區、省級旅游度假區的獎勵300萬元;新評為3A級旅游景區的獎勵100萬元。
以下為細則全文。
海南省重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旅游產業)使用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旅游業疫后重振計劃--振興旅游業三十條行動措施(2020-2021年)》規定,規范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推動我省旅游業恢復重振,助力國際旅游消費中心和海南自貿港建設,根據《海南省重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方式:
(一)貸款貼息。對企業新增貸款當年產生的利息(續貸、展期視同新增)進行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項目貸款實際支付的利息總額,且一般不超過兩年;重點扶持的全域旅游創建項目可全額貼息;單個項目貼息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二)股權投資。專項資金股權投資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財政專項資金股權投資管理的通知》(瓊府辦〔2013〕188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上市獎勵。適用于我省符合上市基本條件且通過認定的上市后備旅游企業,以及已上市旅游企業的專項補助和獎勵。對在滬深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旅游企業給予獎勵,分為三個階段:對完成企業股份制改造,并已在海南證監局辦理輔導備案的(原則上備案期限不超過兩年)給予300萬元獎勵;對經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材料的給予700萬元獎勵;對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并在滬深交易所成功發行的給予1000萬元獎勵。
(四)保險產品購買及補貼。為來瓊游客購買"海南游、疫安心"旅游綜合意外保險產品;對購買旅游突發公共安全事故保險險種的旅游企業給予保費30%的補貼。
(五)入境旅游獎勵。對開拓入境旅游市場有貢獻的旅游行業協會、企業給予一定數額的獎勵,具體按我省入境旅游市場開拓扶持辦法實施。
(六)創優評級獎勵。對成功創建國家全域旅游示范區的獎勵1000萬元;新開園投產的大型主題公園獎勵500萬元;新評為5A級旅游景區、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的獎勵500萬元;新評為4A級旅游景區、省級旅游度假區的獎勵300萬元;新評為3A級旅游景區的獎勵100萬元;對5A、4A、3A級旅游景區新投入的智慧旅游項目給予投入資金30%的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新獲得我省認定的旅游小鎮獎勵100萬元;對新獲得我省認定的特色旅游街區獎勵100萬元;新評定的5椰級、4椰級、3椰級鄉村旅游點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10萬元;對新在中國特色旅游商品大賽和中國旅游商品大賽中獲得金、銀、銅獎的旅游商品企業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我省新評定的五星級酒店和四星級酒店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對新評定的"金宿級""銀宿級"民宿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 經評定的"金宿級""銀宿級"民宿年營業額達50萬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年營業額達30萬元以上50萬元(不含本數)以下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對我省新評定的5A級、4A級、3A級旅行社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
(七)代理費補貼。支持在瓊登記注冊和經營結算的知名在線旅游代理商合作深入開展國內游客游海南活動,促進旅游消費。以不高于代理費減讓額度25%的比例,按照1:1給予補貼。
第三條 申報專項資金的旅游項目主體,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海南省內辦理注冊登記;
(二)財務管理規范、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誠信經營、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守法經營,近兩年內未因違法行為受到罰款以上行政處罰;
(五)依法在海南省內申報納稅,無欠交稅款或其它違反稅收規定行為;
(六)經營狀況和經濟效益良好。
屬地旅文局或鄉鎮政府及村委會作為申報主體的除外。
第四條 全域旅游示范區、省級旅游度假區、特色旅游街區等的獎勵資金原則上只能用于該區域旅游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 一般情況下,獎勵資金的申報主體為企事業單位等,特殊情況下屬地旅文局或鄉鎮政府及村委會等可作為申報主體進行申報。
第六條 申報扶持的項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省或市縣旅游發展規劃和旅游產業發展實際;
(二)符合海南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三)符合專項資金的扶持方向;
(四)旅游商品類項目,須持有文旅部或國家旅游行業協會頒發的獲獎證書,并且已產業化運營;
(五)椰級鄉村旅游點項目,須正常經營。同時獲評椰級鄉村旅游點與鄉村民宿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進行扶持。
第七條 申報單位根據省旅文廳下發的申報通知要求,向市縣旅文部門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一)專項資金申請文件(包括申報單位基本情況,申請扶持政策依據和資金扶持方式,項目主要內容、標準、影響力和績效及帶動示范作用等);
(二)申報單位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申報項目的相關證書、合同復印件等;
(四)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款繳納憑證;
(五)申報單位對資金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六)申請銀行貸款財政貼息的企業,需提供銀行貸款合同、完息證明或銀行出具的年度還本付息計劃、資金使用佐證材料等相關資料復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對;
(七)申請代理費補貼的需提供代理費結算憑據;
(八)申請營收獎勵的"金宿級""銀宿級"家庭旅館和鄉村民宿需提供營收證明;
(九)其他與資金有關的材料。
屬地旅文局或鄉鎮政府及村委會作為申報主體的可不受本條第四項條件限制。
第八條 申報單位所在市縣旅文局收到申報材料后,應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實地查看項目,提出推薦意見后,正式報送省旅文廳。市縣旅文局作為申報主體的,直接將相關材料提交省旅文廳。
第九條 省旅文廳在受理申報項目材料后,在60個工作日內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條 省旅文廳根據評審意見,核定扶持項目,報廳黨組會議審定后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經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省旅文廳將扶持企業和方案報省財政廳初核。省財政廳初核后報省政府審定。省財政廳根據省政府審定方案將資金撥付省旅文廳,由省旅文廳按省政府審定方案直接撥付至申報企業或單位。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使用的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按照省財政廳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旅文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的適用期限為2020-2021年。
*本文來源:中國經濟網,原標題:《新評為5A級旅游景區 海南獎勵500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