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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據海關總署網站消息,海關總署6日發布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對海南離島旅客超出年度免稅購物額度、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進境物品進口稅。《辦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辦法》共五章二十二條,主要包括總則、免稅品銷售監管、免稅品提離監管、法律責任、附則等五部分,從總體上對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監管工作作出安排。
《辦法》規定,離島免稅商店應當在海南省機場、火車站和港口碼頭前往內地的隔離區(以下簡稱“隔離區”)設立提貨點,并報經海關批準。離島免稅商店應當在免稅品入庫前,按照海關要求登記免稅品電子數據信息。旅客購買免稅品、提貨時,離島免稅商店應當完整、準確、實時向海關傳輸符合海關規定格式的旅客購物、提貨信息等電子數據。
《辦法》明確,離島旅客購買免稅品時,應當主動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旅行證件,以及海關規定的所搭乘離島運輸工具等相關信息。離島旅客可在任意離島免稅商店購買免稅品,采用線上方式購買的,購物人、支付人應當為同一人。旅客購買免稅品后,搭乘運輸工具攜運免稅品離島記為1次免稅購物。
離島免稅商店應當嚴格按照離島免稅政策規定的銷售對象、品種、數量和金額等銷售免稅品。超出年度免稅購物額度、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進境物品進口稅。
離島旅客年度免稅購物額度中如有剩余(或者未使用),在繳稅購買超出免稅限額的商品時,海關以“離島免稅商店商品零售價格減去剩余的免稅限額”作為完稅價格計征稅款。旅客購物時不使用年度免稅購物額度或者超出限量購買的,海關以離島免稅商店商品零售價格作為完稅價格計征稅款。
海關計征稅款時,對旅客超出年度免稅購物額度或者超出限量購買的商品,適用離島免稅商店商品零售價格所對應的稅率。
《辦法》指出,離島旅客提貨后退貨的,離島免稅商店應當重新辦理退貨免稅品的入庫手續。因退貨原因需要退稅的,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由離島旅客或者離島免稅商店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核準后填發稅款退還憑證,交原納稅人憑以向指定銀行(國庫)辦理退稅手續。
《辦法》還規定,離島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且自海關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內不得享受離島免稅購物政策,并可依照有關規定納入相關信用記錄:一是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購買免稅品或將所購免稅品在國內市場再次銷售的;二是購買或者提取免稅品時,提供虛假身份證件或旅行證件、使用不符合規定身份證件或旅行證件,或者提供虛假離島信息的;三是其他違反海關規定的。
*本文來源:中新經緯,原標題:《海關總署:海南離島旅客超出免稅購物額度及限量部分照章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