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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6月30日,文化和旅游部印發《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1年版)》。
《指導目錄》主要梳理規范了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的事項名稱、職權類型、實施依據、實施主體。包括梳理文化、文物、出版、版權、電影、廣播電視、旅游市場領域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事項,以及部門規章設定的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事項。其中,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事項共156項,包括行政處罰153項、行政強制3項。
《指導目錄》指出,對娛樂場所為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娛樂場所不得為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娛樂場所招用外國人從事演出活動的,應當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對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予以警告,并處30000元以下罰款;拒不停止經營活動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場黑名單,予以信用懲戒。
對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政處罰,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對旅行社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游、邊境旅游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行政處罰,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對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等行為的行政處罰,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3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300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據了解,2021年6月3日,國辦印發《關于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對深化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加強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作出部署,對落實好《指導目錄》提出具體要求。《通知》和《指導目錄》的印發,進一步明確了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范圍,明晰了職責邊界,對深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全面履行文化和旅游部門執法職責,維護各類文化市場秩序、維護國家文化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