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用戶登錄后自動創建賬號
登錄目前針對旅行社收取“出境游保證金”的行為,尚沒有明確細致的監管規定,致使游客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維權之路充滿坎坷――
交上一筆數額不菲的“出境游保證金”出國旅游,回國卻發現錢沒了……近段時間,一些地方接連發生游客“出境游保證金”被扣、旅行社“失聯”的事件。隨著暑期出游高峰來臨,不少游客在選擇旅行社時陡生憂慮。
在一家民營企業工作的許女士,今年4月21日帶父母參加了一家旅行社組織的赴韓國雙飛5日游,3個人共交了9萬元的“出境游保證金”,而原定于 6月份退回卻至今沒有著落,旅行社也已人去樓空。據許女士介紹,他們這個赴韓國的旅行團有49人,繳納的“出境游保證金”共計147萬元,很多人快要崩潰了……旅游市場執法人員表示,追討“出境游保證金”成為游客向相關部門投訴的焦點。
據旅游部門介紹,一般情況下,旅行社向出境游客收取保證金,是為了預防自身風險,是企業自發的業務行為,游客一般也是在協商后自愿繳納,保證金出了問題應屬于一種經濟上的糾紛。
律師王京濤表示,目前我國有關旅游市場的法律法規主要有2009年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條例》、國家旅游局下發的《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以及 2013年施行的《旅游法》。而遺憾的是,上述法律法規對于“出境保證金”的收取范圍、數額、方式、糾紛解決等均未涉及,也沒有要求公民必須繳納“出境游保證金”,以致存在監管空白。“由于現行法律法規中未有明確規定,使得處理此類糾紛更多的是依賴旅游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手段,只有嚴重涉及刑事犯罪的,公安機關才會介入。”王京濤律師說。
游客擔心交了“出境游保證金”退還上遇麻煩,旅行社憂慮旅客不交保證金而惡意滯留國外,繼而遭到行政處罰或吊銷經營資格……困局咋破?
在國家旅游局發布的“2015旅游服務警示”中,建議游客與旅行社協商,采用非現金形式提供出境旅游擔保。法律界人士認為,以現金方式收取游客保證金已經過時,而且存在監管漏洞和資金安全風險。旅游行業可以采用非現金形式提供出境旅游擔保,比如以“擔保函”制度和銀行第三方存管方式,解決“出境游保證金”難題,實現“零保證金”出游。
“彌補當前法律上的空白,需加強對‘出境游保證金’進行書面協議約定,諸如保證金的收取金額、交納地點、返還時間、違約責任、糾紛解決途徑等,均要體現在協議上。這樣在發生糾紛后,游客可據此進行民事權利的主張。如涉及刑事詐騙等,可視情向警方舉報立案,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王京濤說。
業內人士建議,針對近期國內部分地區發生的旅行社挪用、侵占游客“出境游保證金”的事件,國家旅游相關部門宜從管理角度出臺規范性文件,對從事出境游的旅行社進行規范化管理,用制度的“籠子”管好游客的保證金,盡最大可能維護游客權益,從而引導旅游市場有序健康發展。
【延伸閱讀】
注意五個事項維護自身權益
孟華
針對“出境游保證金”引發的糾紛,天津市旅游質量監督所提醒,旅游者在繳納“出境游保證金”時應注意下列5個事項,以維護自身權益。
規范的旅行社會根據游客的年齡、職業、財產狀況等,確定是否收取“出境游保證金”,建議游客與旅行社協商,確定擔保形式。
采用現金形式進行擔保的,建議采用銀行托管,旅行社、游客、銀行三方協議形式,明確此項旅游擔保形式、金額、用途及返還方式和時間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切勿將“出境游保證金”轉入個人賬號。
“出境游保證金”一般在出境前1至2天收取,旅游結束后7天內返還。游客要警惕旅行社以“銷簽”為名,延長退還旅游押金時間。
游客出游應堅持“文明旅游、理性消費”的理念,在選擇旅游線路時不要貪便宜,以免誤入以低價為誘餌、實為占用“出境游保證金”的陷阱。
游客如遇到旅行社挪用、侵占“出境游保證金”,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及相關部門報案、舉報,并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