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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為進一步優化海洋空間開發格局,日前國務院印發《全國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將海洋空間劃分為優化開發區域、重點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禁止開發區域四類。
根據《規劃》,我國已明確公布的內水和領海面積為38萬平方公里,是海洋開發活動的核心區域。
據介紹,該規劃是《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下稱《規劃》)的組成部分,是推進形成海洋主體功能區布局的基本依據,也是海洋空間開發的基礎性和約束性規劃。規劃范圍為中國內水和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及其他管轄海域(不包括港澳臺地區)。
海洋功能按開發內容分為產業與城鎮建設、農漁業生產、生態環境服務三種,依據主體功能,將海洋空間分為四類區域。
優化開發區域針對現有開發利用強度較高,資源環境約束較強,產業結構亟須調整和優化的海域。
重點開發區域指的是對沿海經濟社會發展較為重要、發展潛力較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強,可以進行高強度集中開發的海域。
限制開發區域包括用于保護海洋漁業資源和海洋生態功能的海域。
禁止開發區域是指對維護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典型海洋生態系統具有重要作用的海域,包括海洋自然保護區、領海基點所在島嶼等。
特別提出的是,禁止開發區域的管制原則是,對海洋自然保護區依法實行強制性保護,實施分類管理;對領海基點所在地實施嚴格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擅自移動領海基點標志。
對于海洋自然保護區,目前國家級的有34個,總面積約1.94萬平方公里。《規劃》中明確,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不能建設任何與保護無關的工程,涉及保護區的航道、管線和橋梁等基礎設施需要經過嚴格論證才能實施,甚至保護區內的科研,所考察的路線也要合理。目前,我國已公布94個領海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