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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隨著營改增實施的步伐越來越近,行業對營改增的具體操作和影響都在積極討論,筆者這里結合從稅務機關得到的文件和培訓后的咨詢,提出來供各位參考。
參考文件依據:國家文件《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營改增后旅行社的稅收變化:
1.旅行社按照營業規模515萬元以上的被核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執行6%的增值稅稅率,再加附加稅10%(部分地區附加稅超過10%)的附加稅,表面稅率由原來的5.5%上升到6.6%以上;
2.旅行社可以選擇收入減去成本后的差額來計算納稅金額,和之前營業稅的形式一樣,只是這樣選擇旅行社只能對外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進項發票;
3.旅行社的成本和之前營業稅的成本取得一樣,包括境外的收據仍然可以抵扣收入,還增加了簽證費的成本項目,現在成本項目為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這對于旅行社的可抵扣成本范圍還擴大了;
4.增加了一般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項目可以抵扣,如出差的住宿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廣告發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門市裝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物管水電房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辦公用品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等都可以用其進項稅費抵扣收入減去成本后計算的銷項稅費,因此稅負上升不大。
對行業的影響
1.增值稅是我國執行時間較長十分完備的稅種,還納入了法律層級,對于不按實際業務亂開發票、虛假取得發票、隱匿收入不開發票行為,嚴重的都會涉及到刑事犯罪,不僅僅是罰款這么簡單。這種嚴格的要求對于目前行業中不少旅行社未嚴格按照會計制度確認收入和利潤的行為將難以繼續,對于合規后對這類旅行社稅收成本的增加是可以預見的。
2.旅行社銷售收入的確認發生了改變,目前旅行社以組團社為例,會計上確認銷售額是按照合同價,而營改增后改為: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例如1000元的合同價目前確認的營業額就是1000元,而營改增后銷售額=1000÷1.06=943.4元。這對營業額規模較大的旅行社在會計收入確認上會造成不小的差別。
3.對于達不到一般納稅人規模的小規模納稅人,如果按全額的3%征稅,則稅負比目前采用的差額稅將有提升。
總之,對于已經嚴格按照會計制度做賬的,達到一般納稅人規模的旅行社,稅負沒有增加,反而在增加抵扣范圍的情況下會有所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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