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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輕輕松松在家休假照樣可以拿工資、補貼,這就是帶薪休假。帶薪休假,是每一位職工的權利。然而對于很多人來說帶薪休假還只能是夢想,難以照進現實。最近公布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實施評估報告》顯示,去年有超過50%的職工享受了帶薪年休假。目前,已有10多個省份出臺了帶薪休假的實施細則,部分地區鼓勵企業發放旅游消費券等。
其實,帶薪休假作為法定制度,早在1994年就被寫入《勞動法》; 2008年開始實施的《職工帶薪休假條例》,到如今也已過去了8年。但對于很多人來說,帶薪休假卻仍是“水中月鏡中花”。一個被提了又提的政策,為何總是難以落到實處?帶薪休假的夢想怎樣才能照進現實?職工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又到了暑假,很多父母都想趁這個機會,帶著孩子舉家出游。但對北京的王女士來說,他們出游泰國的計劃,最終還是泡了湯。沒別的原因,就因為她工作的醫院,無法休假。
“帶薪休假”這個詞,最早出現在1994年的《勞動法》里;8年前,也就是2008年開始實施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再一次重申了這一職工的基本合法權益: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如今距離勞動法首提“帶薪休假”這個概念已過去22年,但最近公布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實施評估報告》顯示,根據對全國60個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情況的調查顯示,2015年僅有超半數的職工,享受了當年的帶薪休假;而且,仍主要集中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大型國有企業等等。
對于中小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的職工,“帶薪休假”四個字,幾乎“遙不可及”,甚至有人害怕因提出休假,而丟了工作。山西某門窗公司員工程麗每周要工作六天也不算加班,休假還會被扣錢。“公司太忙,不能因為個人要休假就不管公司工作了吧。”
另外,在部分企事業單位中,按規定休假會被視為“偷懶”“事業心不強”。據國家統計局的報告,有42.4%的職工“不休或未休完假”的原因是“擔心休假影響前途”。
有公司員工說:“因為我是年輕人,剛到這個單位想多學多做一點。”也有人說:“單位有安排,但我沒休。工作比較忙。”
還有一種“想休假而不得”的情況,是受了換工作的影響。有人反映,跳槽之后向新單位提出休假申請,領導不批準,理由是“工作時間沒滿政策規定”。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此前就解釋過,這種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規。即使跳槽到新的工作單位,只要此前累計工作時間符合規定,就都有權利享受年假。
李忠指出,享受帶薪年休假天數,應當根據職工累計的工作時間來確定,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規定視同工作期間,都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帶薪休假提了這么多年了,夢想和現實卻始終有著距離。不過好消息是,近些年,無論是社會輿論還是各地政府,對帶薪休假的落實情況越來越重視。去年8月份印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旅游投資和消費的若干意見》就明確提出,要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也要求,落實帶薪休假制度,加強景區景點、自駕車營地等設施建設,迎接正在興起的大眾旅游時代。
據統計,目前,全國已經有包括河北、江西、重慶等10多個省區市出臺了細則,把落實帶薪休假納入議事日程。例如,湖北省要求勞動監察部門加強執法檢查,確保干部職工的休假權益得到落實;河北省明確,將帶薪休假制度作為機關事業單位年度考核、以及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考核的重要指標;浙江則提出,鼓勵企業將職工旅游休閑作為福利措施,發放旅游消費券、休閑補貼等;福建省則表示,鼓勵各級工會利用本省旅游資源,按規定開展勞模和一線職工的療養休養、春秋游活動。
盡管各地的規定很熱鬧,但部分私營企業主卻很犯難。對他們而言,員工休假不僅客觀上會增加企業用工成本,還會對企業生產流程造成影響,影響利益。某私企老板坦言:“我們本身就是計件,再說了,這兩年經濟大環境又這樣,再這樣強制下去真的無法生存。”
另一方面,因休假權被侵害而提起維權的案例卻少之又少。據統計,雖然勞動報酬類案件占所有勞動爭議的一半以上,但其中涉及帶薪年假的不足5%。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律師余剛分析認為,勞動者在維權過程中,成本相對較高,有可能會經歷調解、仲裁、一審甚至二審,為了這點利益,寧愿選擇放棄。
對此,余剛建議,工作過程中應及時保留證據以便維權。一擔侵權事情發生了,要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投訴,取得及時調解。
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蔡繼明認為,各地應進一步加大勞動監察部門主動監督和追責力度,提高違法者的違法成本。有的是地方政府并沒有嚴格按照帶薪休假的條例,來監督有關部門具體落實。有的企業方面擔心帶薪休假,會造成企業用工成本升高。另外,有關司法部門,也并沒按照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來落實帶薪休假。
中國社科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所長張車偉表示,類似帶薪休假這種涉及到勞動關系中具體問題的解決,除了依靠政策的硬性規定,還需要發揮勞資市場的作用,進行調節。
張車偉指出,具體涉及到勞動時間、待遇方面的問題,更多是和勞動供求關系基本市場機制決定的,只有當勞動供求關系和勞動供求雙方都有意愿來解決問題,而且對勞動雙方都有好處的時候,才能得到真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