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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8月1日,交通部公布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范(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服務規范征求意見稿”),對經營者、駕駛員、運營車輛、服務流程、服務評價與投訴處理等作出細化。這距離“網約車合法化”新政僅僅過去了4天。
據了解,服務規范征求意見稿的編寫從2015年3月開始,由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牽頭,編制組成員還有行業管理部門以及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平臺企業等有關專家和人員。《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范》是推薦性行業標準而并非強制性標準。交通部自2016年8月1日起公開征求意見,于2016年8月31日前提供反饋。
服務規范征求意見稿對《管理辦法》中未明確,需進一步細化的內容,在標準中提出具體的技術要求。主要內容有: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相關的術語和定義;明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經營者、運輸車輛、駕駛員等的基本要求;三是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的服務流程分別進行了界定;對特殊情況的處理,以及服務評價與投訴處理進行規范。
“服務規范征求意見稿”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做出定義,指企業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并通過網絡服務平臺接受約車人預約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不在道路上巡游攬客、站點候客等的出租汽車服務經營活動。“服務規范征求意見稿”要求,駕駛員應在允許停車地點等候訂單,不應巡游攬客,不應在機場、火車站等設立統一巡游車調度服務站或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令人困惑的是,服務規范征求意見稿要求網絡服務平臺提供24h不間斷運營服務。這一條款在4天前公布的新政中被刪除。
“服務規范征求意見稿”定義“即時用車服務”為,約車時間和車輛按約定到達上車地點時間的間隔不大于30分鐘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對于即時用車服務,“征求意見稿”要求推送信息應屏蔽乘客下車地點。
依據“服務規范征求意見稿”,運輸車輛車內設施配置及車輛性能指標應明顯高于當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車,宜提供互聯網無線接入、手機充電器、紙巾等供乘客使用;應安裝應急報警裝置和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宜使用嵌入式車載終端。
此外,“服務規范征求意見稿”要求客戶端應用程具備“一鍵呼叫”功能,乘客遇緊急情況使用時,能夠實現車輛實時動態信息及駕駛員信息向網約車經營者自動發送。
7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將出租車區分為預約出租車、巡游出租車,首次確立網約車(全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合法化地位。《指導意見》確定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指導思想為“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統籌發展巡游車和網約車,促進兩種業態逐步融合發展”,鼓勵巡游車企業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為傳統出租車企業轉型互聯網做政策支持。
交通部等7部門于28日同日發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業內普遍認為,新規對網約車利好高于預期。
與《暫行辦法》相比,“服務規范征求意見稿”不允許網約車巡游攬客條款基本符合業內預期,不允許在機場、車站等場所攬客則有“開倒車”嫌疑,引發民眾質疑。
另外,“服務規范征求意見稿”細化了對運營車輛應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要求,相關費用預期將對網約車數量增長產生不利影響。包括提供WiFi、更高的車輛標準等規定雖然能提高服務質量,但也增加了網約車準入門檻及運營成本,削弱了網約車價格優勢。以強制措施來提高服務標準,是否符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和政府引導作用”的基本思路,值得商榷。
正如上文所述,《暫行辦法》刪除了10個月前發布的“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中“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必須24h不間斷服務”條款。該條款無疑將拉升網約車平臺運營成本,這一條款在此次征求意見稿中重現,未來是否會寫入正式文本,還有待觀察。
注:文中《暫行辦法》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指導意見》指《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服務規范征求意見稿”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范(征求意見稿)》;巡游車即為巡游出租車。
以下為征求意見稿全文。
本標準規定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經營者、駕駛員、運輸車輛、經營者的服務流程、駕駛員的服務流程、服務評價與投訴處理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旅客運輸服務。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 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22485 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范
JT/T794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 車載終端技術要求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taxi service
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和駕駛勞務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并按乘客意愿行駛,根據行駛里程、行駛時間或約定計費的運輸經營活動。
注:改寫GB/T22485-2013,定義3.1。
3.2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 app-based ride-hailing operation service
企業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并通過網絡服務平臺接受約車人預約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不在道路上巡回攬客、站點候客等的出租汽車服務經營活動。
3.3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 app-based ride-hailing operator
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3.4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 app-based ride-hailing driver
依法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從業資格的駕駛員。
3.5
即時用車服務 immediate ride-hailing service
約車時間和車輛按約定到達上車地點時間的間隔不大于30min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
3.6
訂單 request
約車人通過網絡服務平臺,向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提出的用車需求信息。
3.7
派單 request designating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接到訂單后, 根據車輛條件和位置等, 指派相應駕駛員和車輛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行為。
3.8
搶單 request bidding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接到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推送的訂單后,根據自身情況應答接單的行為。
3.9
拒載 refusal to take passenger without proper reason
未經約車人或乘客同意,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服務的行為。
3.10
甩客 terminating service without proper reason
運營途中, 未經約車人或乘客同意,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擅自中斷載客服務的行為。
3.11
乘客爽約 passengers default appear
乘客未按約定乘坐預約車輛,且未提前告知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或駕駛員的行為。
4.1總則
4.1.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簡稱經營者)的總體要求應符合 GB/T22485的相關規定。
4.1.2 應保證網絡服務平臺的運行可靠性,提供 24h不間斷運營服務。
4.1.3對于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4.2車輛管理要求
4.2.1車輛應取得當地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牌照和行駛證,取得當地出租汽車行業管理部門核發的營運證件。
4.2.2應通過安裝車載終端等手段,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確保網絡服務平臺(又稱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實際(又稱線下)提供服務車輛一致。
4.2.3建立車輛定期檢查、保養制度,并建立完整的車輛維修、保養檔案,確保按規定對車輛進行安全性能檢測。
4.3駕駛員管理要求
4.3.1建立健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簡稱駕駛員)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制度,應定期組織駕駛員開展有關法律法規、 職業道德、 服務規范、 安全運營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建立培訓檔案。
4.3.2運營期間應實時采集駕駛員人像等個人生物特征數據,與駕駛員上傳身份資料進行對比,確保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
4.4 信息管理與安全要求
4.4.1建立信息安全保護制度,加強對個人信息、敏感信息、國家安全信息的保護。
4.4.2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采集的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信息及生成的相關業務數據,不應用于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之外的其他用途, 不應出售、提供或轉讓給他人使用。
4.4.3應防止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泄露、損毀、丟失。在發生或可能發生信息泄露、 損毀、 丟失時, 應立即采取措施補救, 告知相關信息主體, 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4.4.4宜接受第三方信息安全審計,發布年度信息安全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4.5 其他要求
4.5.1通過本企業網站和客戶端應用程序對收費標準、服務價格進行明示。
4.5.2 客戶端應用程序應具備以下功能:
a)車輛位置信息實時分享功能,經約車人或乘客認定后的他人可隨時查看服務過程中的車輛動態位置信息;
b)個人電話加密功能,乘客與駕駛員之間通過技術手段進行溝通聯系;
c) “ 一鍵呼叫”功能, 乘客遇緊急情況使用時, 能夠實現車輛實時動態信息及駕駛員信息向網約車經營者自動發送。
4.5.3建立訂單管理制度,制定派單規則,對預約成功率高、服務質量好的駕駛員,宜在訂單分發時予以優先考慮。
4.5.4不應拒絕約車人提出的 3日之內的預約用車需求。
4.5.5不應將乘客對單次服務行為的評價結果直接反饋至駕駛員。
5.1 駕駛員業務素質與培訓、服務儀容、服務用語和言行舉止應符合 GB/T22485中的相關要求。
5.2能夠熟練使用預約服務駕駛員終端應用程序。
6.1車輛技術條件、車輛維護、檢測、診斷、車輛污染物排放限值、車輛內飾材料、車容車貌應符合 GB/T22485的相關要求。
6.2車內設施配置及車輛性能指標應明顯高于當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車,宜提供互聯網無線接入、手機充電器、紙巾等供乘客使用。
6.3應安裝應急報警裝置和車載衛星定位裝置,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JT/T794及其他有關規定。
6.4宜使用嵌入式車載終端,不應在車內懸掛或者放置影響行車安全的設施設備。
6.5車輛標志應符合當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6.6應隨車攜帶《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7.1接受訂單
接受約車人提交的訂單,訂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 乘客用車時間;
b) 乘客上下車地點;
c) 乘客對車輛類型、駕駛員服務質量等級等提出的個性化需求;
d) 約車人或乘客聯系方式。
7.2 訂單分
7.2.1對符合分發條件的車輛,可將訂單信息推送至駕駛員終端。訂單信息不應向處于載客狀態的車輛推送。對于即時用車服務,推送信息應屏蔽乘客下車地點。
7.2.2收到駕駛員確認接單或應答接單信息,確認駕駛員接單行為有效后,應向駕駛員與約車人雙方告知約車成功信息, 并向約車人或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 照片、 聯系號碼、 服務評價結果以及完整車輛牌照等信息,對于乘客下車地點確定的,還應提供相應預估費用。
7.2.3無法滿足約車需求的,應及時告知約車人。
7.3訂單變更或取消
7.3.1乘客上車后目的地點發生變化的,費用按實際行程收取。
7.3.2車輛到達約定上車地點前收到約車人取消訂單信息的,應及時通知駕駛員取消行程。
車輛到達約定上車地點后收到約車人取消訂單信息的,可按約定向約車人收取相應費用。
7.4訂單完成
7.4.1到達下車地點后,應通過手機短信或客戶端應用程序告知本次用車服務費用,約車人或乘客可通過現金或非現金支付方式進行結算。
7.4.2對于實際費用明顯超過預估價格的應當主動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及時向約車人或乘客告知。
8.1運營服務
8.1.1駕駛員行車安全及運營服務應符合 GB/T22485的相關要求。
8.1.1駕駛員應在允許停車地點等候訂單,不應巡游攬客,不應在機場、火車站等設立統一巡游車調度服務站或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
8.1.2收到訂單信息后,網約車經營者采用派單機制的,應通過駕駛員終端確認接單;采用搶單機制的,可根據自身情況應答接單。
8.1.3約車成功后, 應主動與約車人或乘客確認上車時間、地點等信息。對于即時用車服務,還應告知自身位置及預計到達時間。
8.1.4根據訂單信息, 按約定時間到達上車地點,在允許停車路段候客,并主動與乘客聯系,雙方確認身份。
8.1.5乘客上車后,向網約車經營者發送乘客上車確認信息,并提示可使用客戶端應用程序中的車輛位置信息實時分享功能。
8.1.6運營過程中可根據網絡服務平臺規劃線路或乘客意愿選擇合理路線,不得繞路,不得中途甩客。
8.1.7到達目的地后,主動向乘客提供相應本地出租汽車發票,集團用戶統一開具或者約車人、乘客另有要求的除外。
8.1.8乘客下車時,提醒乘客可使用客戶端等,通過匿名打分和意見反饋等方式對本次服務行為進行評價。
8.2 特殊情況處理
8.2.1特殊情況處理應符合 GB/T22485的相關要求。
8.2.2車輛不能按時到達約定地點時,駕駛員應提前聯系經營者重新安排車輛,若已接近用車時間,經營者應致電約車人或乘客表示歉意并說明情況,請求其等待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
8.2.3遇道路、氣候、駕駛員身體、交通事故、車輛故障等特殊情況,駕駛員應及時向經營者說明原因,經證實并向乘客說明后可不視為拒載或甩客。
8.2.4乘客未按約定到達上車地點時,駕駛員應與乘客或經營者聯系確認,等候時間可按照雙方約定,一般應不少于 10min,超出約定等候時間乘客依然未到達,應與經營者聯系, 經同意后方可離去。
8.2.5發現乘客遺失財物,應主動聯系約車人或乘客,設法及時歸還。無法聯系的,應及時聯系經營者或有關部門處理。
9.1 基本要求
9.1.1經營者應保證訂單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原始記錄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服務質量統計數據和原始記錄真實、準確。
9.1.2 經營者應公開服務質量承諾,按規定設置服務監督與投訴處理機構,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及其他投訴方式與處理流程。
9.1.3經營者宜通過第三方服務質量評價,不斷改進服務。
9.2投訴處理
9.2.1約車人或乘客對服務質量、行車線路、用車費用、信息安全等有疑問或不滿的,可撥打經營者投訴電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電話等方式進行處理。
9.2.2對于出現騷擾、吸毒、超速等方面投訴的,經營者應暫停該駕駛員提供服務,認真調查核實。
9.2.3接到乘客投訴后, 經營者應在 24h內處理, 5日內處理完畢,并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9.3 服務評價指標
9.3.1 預約響應率 100%。
9.3.2約車成功率大于或等于 80%。
9.3.3 車輛相符率 100%。
9.3.4駕駛員相符率 100%。
9.3.5 營運車輛保險購買合格率 100%。
9.3.6乘客有效投訴率小于百萬分之二十。
9.3.7乘客投訴處理率 100%。
9.3.8乘客服務評價不滿意率小于 20%。
9.3.9第三方調查乘客滿意率大于或等于 80%。
9.3.10車載衛星定位系統合格率、 車容車貌合格率、 駕駛員儀容和行為舉止合格率、 致人死亡同等責任及以上交通事故次數、致人受傷同等責任及以上交通事故次數、交通責任事故次數、交通違法行為次數指標要求及計算方法符合 GB/T22485相關要求。
9.3.11服務評價指標計算方法見附錄 A。
來源:交通部
*本文作者:柳琛琛(個人微信:Alex-chenchen),執惠分析師,歡迎爆料,歡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