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正當、合理理由以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的;
(二)誘騙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參加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
(三)因旅游者的年齡或者職業差異而提高旅游費用的;
(四)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未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相關事項,未與旅游者協商一致并由旅游者簽字確認的;
(五)因旅游者不同意參加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而拒絕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費用的;
(六)要求已同意參加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在旅游行程中拒絕參加的旅游者,必須參加相關活動或者向其收取費用的;
(七)未對不同意參加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旅游者作出合理安排,使其造成時間浪費的;
(八)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其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未明碼標價,或者利用虛假、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旅游者進行交易,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
(九)通過安排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或者旅游者購物消費,獲取相關經營者給予財物的;
(十)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