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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個別旅行社的無條件全額退款,肯定有利于旅游者,但這不能作為所有在線旅游網站或旅行社必須全額退款的依據或榜樣
最近一段時間,中東呼吸綜合征(MERS)在韓國不斷擴散,韓政府將疫情預警級別由“注意”上調到“警戒”。據統計,受中東呼吸綜合征疫情影響,取消訪韓的外國游客超過10萬人。為了安撫外國游客的不安心理,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6月15日發表了《應對MERS與旅游業界支援方案》,從6月22日起,若在韓旅游期間被診斷為MERS確診患者,韓方將向其提供3000美元的旅行經費和治療費等補償。我國不少原定前往韓國旅游的游客,出于對健康與安全的擔心,也紛紛取消旅行計劃。對此,旅行社及在線旅游網站對此態度不一,有的全額退款,有的則照常扣除違約取消行程或實際發生的費用。一些旅行社的做法引發了旅游者的不滿,究竟誰是誰非呢?
爭議的焦點有兩個:一個是不可抗力的認定標準是什么?另一個是對于因不可抗力導致的損失由誰承擔,即假設不可抗力因素成立,那么是否應該由旅行社全額退款給游客呢?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那么,韓國MERS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在何種情況下,旅游消費者可以依據不可抗力條款解約呢?
對此,我們不妨先看看法律的規定。根據《合同法》與《民法通則》的界定,不可抗力主要包括幾種情形:一是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地震。二是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三是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以及戰爭。
筆者認為,這些只構成不可抗力的因素,是否能夠成為法律認定可以免除責任的不可抗力,還需要看其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比如,盡管有人認為,MERS疫情屬于一種特殊的災害,非人為可控,有嚴重的危害性,韓國已經采取了廣泛的隔離措施,且已經出現多起死亡病例,也沒有有效的救治方法,在這種情況下去韓國旅游存在較高風險,且這種疫情具有較強的傳染性,旅游者難以預見會不會被傳染,也無法采取完全有效的措施避免傳染風險,在官方途徑提醒游客赴韓謹慎的情況下,可以構成不可抗力。但筆者認為,此次韓國的MERS疫情與當年北京、香港的SARS疫情有明顯的不同之處:韓國人的生活狀態并沒有根本性改變,生活、工作、航班等大體正常。在國家的層面還沒有發布旅行禁止或實行戒嚴的情況下,僅因為存在一定風險就視為不可抗力的,缺乏足夠的說服力。
目前,我國對不可抗力的認定還比較主觀。退一步說,就算將韓國當下的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因此解除合同后產生的費用應該如何分擔也并非如輿論希望的那樣,因為法律有明確規定。旅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四種情形處理,分別為: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游者做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分擔。
因此,對于因為MERS疫情取消行程的,有些費用可能需要旅游者自行承擔,有些則需要旅游者和旅行社共擔。合同中關于不可抗力的約定是針對合同雙方的免責條款,即不僅僅是對游客來講有免責的權利,對旅行社來講也有免責的權利,并因此不再承擔取消合同的違約責任。而是否可以因不可抗力取消合同,主要是看不可抗力對行程的影響有多大。個別旅行社的無條件全額退款,肯定有利于旅游者,并很容易獲得旅游者的好感,但這不能作為所有在線旅游網站或旅行社必須全額退款的依據或榜樣。
一般說來,全額退款的旅行社主要出于以下幾個原因:比較注重消費者感受,或者在赴韓旅游市場占有率比較低,或者是作為一種特殊的事件營銷、口碑營銷方式。
總之,依法治旅,必須建立在旅游者和旅行社都要確立契約精神的基礎上。立場是結果,而不是出發點,平等對待旅游者和旅行社這兩種市場主體,依法護其合法利益是解決問題與爭議必須恪守的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