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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意見》中首先公布了“欺騙、強制旅游購物”的八條認定標準,有以下行為之一,可被認定為“欺騙、強制旅游購物”:
一是旅行社未經旅游者書面同意,安排購物的;
二是旅行社、導游領隊對旅游者進行人身威脅、恐嚇等行為強迫旅游者購物的;
三是旅行社、導游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屬于非法營業或者未向社會公眾開放的;
四是旅行社、導游領隊安排的購物場所銷售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
五是旅行社、導游領隊明知或者應知安排的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有嚴重損害旅游者權益記錄的;
六是旅行社、導游領隊收取購物場所經營者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七是購物場所經營者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八是法律、法規規定旅行社、導游領隊及購物場所經營者其他通過購物損害旅游者正當合法權益的行為。
《意見》公布了對“欺騙、強制旅游購物”違法行為處罰處理標準。
(一)對旅行社的處罰處理:一是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二是處三十萬元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三是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并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二)對旅行社相關責任人的處罰處理:一是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元罰款;二是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三是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并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
(三)對導游、領隊的處罰處理:一是沒收違法所得,處二萬罰款,并吊銷導游證、領隊證;二是被吊銷導游證、領隊證的導游、領隊,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領隊證;三是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并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
(四)對購物場所及其經營者的處理:一是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不良信息,并轉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向社會予以公布;二是要求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帶旅游者進入被列入旅游經營服務信用檔案名單的購物場所;三是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
國家旅游局在發布會上要求各地要督促旅行社誠信經營、提升品質,加大對導游領隊的培訓教育,加大對旅游者的宣傳教育,引導旅游者理性消費、理性維權,加大對 “欺騙、強制旅游購物”的打擊力度,加強聯合執法。
延伸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