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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作出修改如下:
(一)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從事領隊業務,應當取得導游證,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游從業經歷,并與委派其從事領隊業務的取得出境旅游業務經營許可的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原為“取得導游證,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旅游從業經歷,并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可以申請取得領隊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修正第九十八條至第一百零一條,內容來源:微信公眾號“李志軒”
(二)刪去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中的“領隊證”。新版為:“導游和領隊從事業務活動,應當佩戴導游證,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釋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原為“ 導游和領隊從事業務活動,應當佩戴導游證、領隊證,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釋旅游文明行為規范,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三)將第九十六條對旅行社違法行為第二項修改為:“(二)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或者安排不具備領隊條件的人員提供領隊服務的”。原文為“(二)安排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者領隊服務的。”
(四)刪去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三條中的“領隊證”。
(五)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中的“領隊證”修改為“不具備領隊條件而”。刪去第二款、第三款中的“領隊證”。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十二部法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我國第一部旅游法,對比原文可以發現,此次修正集中在“領隊證”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修正保留“領隊”,但剔除了“領隊證”,全文不再出現“領隊證”三字。
北京市法學會旅游法研究會理事李廣告訴執惠,此次修正是對旅游領隊業務從業人員的資質和條件做出調整。修改后,領隊管理從行政管理事項放開為企業內部管理,反映出市場化的趨勢;與正在征求意見的《旅行社條例》保持了一致,為《旅行社條例》掃清了法律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