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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8月14日,中消協發布消息稱,中消協支持大學生對上海迪士尼訴訟。年初,因禁止游客攜帶食品入園且要翻包檢查,上海迪士尼樂園被一位法學專業大學生告上法庭。上海迪士尼方面對此回應稱,外帶食品與飲料的規定,與中國大部分主題樂園以及迪士尼在亞洲的其他目的地一致。
實際上,按照上海迪士尼回復,“迪士尼在亞洲的其他目的地”目前包括香港迪士尼樂園和東京迪士尼樂園。想說明的是在亞洲并沒有歧視性政策,不過,我們更要關注的,這個“一致”是否是否合理。關于禁止游客自帶食品和飲料規定的目的,被告在法庭上辯稱,消費者可能會攜帶氣味特殊或有安全隱患的食物入園,并且隨意丟棄垃圾。該條款是基于維護園內公共衛生安全而必須訂立的條款。
但這個理由很難成立。首先,攜帶食品本身并不必然導致公共衛生安全問題,如果按照上海迪士尼方面的說法,那么應該在園區內禁止所有食品,而不是僅僅禁止游客帶入食品。上海迪士尼不能因為潛在的衛生安全問題而限制消費者權利。
其次,據了解,美國和法國的3家迪士尼樂園并沒有禁止消費者攜帶食品進園的規定,同在亞洲的日本東京迪士尼樂園也沒有在中文官網上禁止游客自帶飲食。這不免讓人猜想,這是不是上海迪士尼對中國內地消費者素質的歧視?
退一萬步講,即便上海迪士尼確實考慮的是園區衛生問題,內地消費者素質與歐美相比確實存在提高的空間,上海迪士尼作為經營者一方,也不應該簡單粗暴地將樂園的保潔負擔強加在游客身上,而是應該采取其他措施,比如在園內加強公共衛生宣傳,多設置垃圾桶并對游客進行引導等,以在保證園內衛生的情況下盡可能減輕游客負擔。
該規定在法理上的焦點是,禁止游客自帶食品是否排除限制了原告的自主選擇權。被告辯稱,被告并沒有強制消費者在迪士尼樂園內就餐,消費者可以選擇在園內就餐,也可以出園就餐后再返回園區繼續游玩。
但顯然,如果游客選擇出園就餐,那么就必須在用餐時間返回入口處,并且在用餐結束后重新排隊入園,而這會嚴重縮短消費者游玩時間。這實際上是變相地逼迫消費者在園內游玩和出園就餐之間做出選擇。如果消費者在園內就餐,就必須支付高昂的餐飲費;如果消費者選擇出園就餐,那么就不得不接受高昂票價的嚴重“貶值”。
所以,上海迪士尼的此項規定表面上沒有排除消費者自主選擇的權利,但實際上讓消費者陷入了不管怎么選擇都會遭受利益受損的境地,而上海迪士尼才是真正的受益者。于是,我們不免懷疑,這是上海迪士尼為維護自身利益、增加園內餐飲業績而對消費者做出的霸王條款,畢竟,園內食品價格之高昂是有目共睹的。
而為了執行這個規定,在入園處的上海迪士尼工作人員要對游客翻包檢查,涉嫌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個人隱私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翻包檢查,不免讓人聯想到搜查,但顯然,上海迪士尼是沒有搜查的權限的。如果真的懷疑消費者包里有違法違禁物品,那么可以報警,讓警察依職權來搜。而對于食品的檢查,安檢手段已經足矣,不至于要把游客的包打開,一件件查看。
從上海迪士尼方面的種種行徑來看,包括禁止游客自帶食品入園的規定、為執行該規定而采取的翻包檢查措施,以及其在辯稱時所給出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很難否認其存在“店大欺客”,將自家利益凌駕于廣大消費者利益之上的心態。
雖然目前在安保檢查的具體實施細則上,對于這種霸王條款或不合理規定的行政處罰責任還有待進一步明確,但作為企業一方,尤其是像上海迪士尼這樣提供游樂服務的經營方,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惜損害消費者利益,不考慮加強自身管理、為游客游玩提供更多的便利,而只是一股腦兒將責任推給消費者的行徑,終究免不了要受到消費者的詬病,甚至法律的制裁。
*本文來源:中國經營報,作者:盤和林,原標題:《上海迪士尼“吃相難看”?企業不應忽視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