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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憑什么搞“雙標”,歐美帶得亞洲就帶不得?
憑什么強制翻包,游客隱私權如何保障?
禁帶食物是為園區(qū)衛(wèi)生?園區(qū)出售的飲食就沒氣味?
誰來糾正迪士尼的“雙標”行為?誰來保障消費者權益?
8月13日,人民網(wǎng)刊發(fā)了《四問上海迪士尼:翻包、“雙標”,憑什么?!》一文,對上海迪士尼樂園(以下簡稱“上海迪士尼”)提出上述質疑。
事件的起因是一起還在審理中的訴訟案。
8月12日,據(jù)央視新聞報道,就讀于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專業(yè)的大學生王林在上海迪士尼游玩時,被園方工作人員強制翻包檢查,因其隨身攜帶了餅干等零食被阻止入園,此后,她將上海迪士尼告上法庭。11日下午,上海迪士尼度假區(qū)回復稱,“外帶食品飲料的規(guī)定,與中國大部分主題樂園、迪士尼在亞洲的其他目的地一致;如果游客自己攜帶食品或飲料,可以在樂園外的休息區(qū)域享用”。
事件迅速發(fā)酵,網(wǎng)友紛紛吐槽詬病上海迪士尼禁止自帶食品、翻包檢查等行為究竟違不違法?
是否有權禁止外帶食品
1月28日,王林到上海迪士尼游玩。入園前,她購買了餅干等零食,但被禁止帶入園內(nèi),還遭到園方工作人員開包檢查。
據(jù)王林回憶,當時工作人員先是態(tài)度強硬地要求她扔掉零食,隨后讓其在入園處附近吃掉零食或選擇花費80元寄存。多次交涉無果后,王林自行處理了購買的零食進入園區(qū)。“沒辦法,畢竟對方很強勢,而且購買的票不能退。”王林表示。
回校后,王林在上海迪士尼官網(wǎng)找到了禁止攜帶食品入園的規(guī)定,但她認為,上海迪士尼的規(guī)定屬于格式條款,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月5日,王林與其他3位同伴一起向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請訴訟,在訴狀中提出以下訴訟請求:第一,確認上海迪士尼禁止游客攜帶食品入園的格式條款無效;第二,請求上海迪士尼賠償原告損失,包括原告在迪士尼外購買卻因被告不合理規(guī)則而被迫丟棄的食品的費用,共計46.3元;第三,訴訟費由上海迪士尼承擔。
雖然該案還在審理階段,但已經(jīng)引起了多輪輿論的風波。上海迪士尼是否有權利禁止游客攜帶食物入園成為了最受大家關注的焦點。
根據(jù)上海迪士尼的規(guī)定,游客不得攜帶食品、酒精飲料及超過600毫升的非酒精飲料入園,游客可在園區(qū)內(nèi)選擇由迪士尼提供的餐飲服務,而自帶食物的游客則可在入口處吃掉食物,或將食物寄存在園區(qū)收費為80元/天的寄存柜內(nèi)。
據(jù)法治周末記者了解,上海迪士尼并不是唯一一家禁止攜帶食品飲料入園的主題樂園,很多主題游樂園、展覽館也有禁止攜帶食品飲料入園的類似規(guī)定,比如,北京歡樂谷就規(guī)定,請勿攜帶食品飲料及酒精飲品進入;長沙世界之窗也要求,食品、含酒精飲料及罐裝或瓶裝飲品禁止帶入園區(qū)……
主題游樂園、博物館,是否有權利禁止游客攜帶食物飲料?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類似上海迪士尼出臺的這樣的規(guī)則,必須要事先在醒目的位置告知消費者,充分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履行迪士尼公司應當履行的信息披露的義務。
但在北京律師許浩看來,“禁止外帶食物”的規(guī)定本身就是限制消費者權利的違法行為,屬于“霸王條款”。他向法治周末記者解釋稱,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jīng)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郝慶豐對此表示認同,他認為上海迪士尼禁止游客攜帶食物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他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指出,上海迪士尼不是以餐飲為主營的企業(yè),消費者自帶食品是理所當然的,有選擇權可以想吃什么帶什么,上海迪士尼沒有權利要求消費者必須在園內(nèi)購買食物,否則就是讓消費者失去了選擇權。
不過,郝慶豐也強調,對博物館與游樂園中規(guī)定的“禁止攜帶食物”應該分別看待。“博物館出于對展品的保護,在特定場所要求禁止飲食是情有可原的,但室外游樂場所的目的是為了娛樂就不應該有此限制。”郝慶豐說。
翻包檢查是否侵犯隱私權
“憑什么強制翻包,游客隱私權如何保障?”在此次上海迪士尼事件中,為檢查游客是否攜帶食物而強制翻包的行為最受質疑與詬病。
法治周末記者發(fā)現(xiàn),早在2018年7月的上海迪士尼游玩攻略中就有博主提出,“在入園時會人工翻包檢查是否自帶食物”。
盡管這一行為在網(wǎng)絡上廣受詬病,但基于迪士尼的強勢地位,大多游客只能無奈接受。不過在2018年也曾有人因上海迪士尼的禁止攜帶食物和翻包檢查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據(jù)媒體報道,2018年6月21日,蘇州律師王軍召向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陳述其當年5月在上海迪士尼度假區(qū)內(nèi),入園前被搜包檢查、被要求丟棄攜帶食品以及入園后花費40元購買一根香腸、花費208元購買“兩大一小”套餐的事實。
王軍召明確地向法院提出了質疑,其中之一就是,要求“確認被告在原告進入‘上海迪士尼度假區(qū)’時對原告隨時攜帶的背包進行搜查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嚴”。
“日本迪士尼確實也說明了禁止攜帶食物,但是并沒有對背的包進行翻查,只是過安檢的時候在工作人員面前打開包看一眼就可以了。”劉淇(化名)2018年去的日本迪士尼,她發(fā)現(xiàn)雖然有明確禁止的要求,但是工作人員并不會很嚴格。
“沒想到上海迪士尼對私人物品的審查如此嚴格,這樣做是不是侵犯了游客的隱私權?”和劉淇一樣,很多網(wǎng)友都在質疑“翻包檢查”的合法性。
許浩從律師的角度向法治周末記者介紹,上海迪士尼的行為涉嫌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限制消費者人身自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7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他建議,如果消費者遇到此類情況,可以向消費者協(xié)會、工商部門投訴,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報警。
郝慶豐補充道,除了侵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外,同樣也涉嫌侵犯消費者的隱私權。“上海迪士尼是沒有翻查游客攜帶物品的權利的。如果出于保護公共安全的角度檢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是無可厚非的,但這些物品通過X光機就可以檢查出來,不需要人工翻查游客隨身物品。如果上海迪士尼的翻包行為僅僅是為了禁止游客攜帶食物這一項,我認為是侵害消費者隱私權利的。”他強調,即使是在某一領域占有絕對優(yōu)勢的企業(yè),也應當尊重消費者。
商家逐利無過,但仍需保留社會性
一個熱狗45元、一根烤腸30元、一瓶可樂20元,一根火雞腿80元、一個冰淇淋40元、兒童套餐278元……有網(wǎng)友稱,為上海迪士尼之行做預算時,請務必加上每人150元/天左右的餐飲預算。
2017年7月,挖財與騰訊旅游聯(lián)合發(fā)布的《旅游消費新升級》報告顯示,上海迪士尼的人均消費高達2000元以上。
園區(qū)內(nèi)高額的餐飲價格讓不少消費者質疑,上海迪士尼禁止游客攜帶食物的目的并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而是為了增加游客在園區(qū)內(nèi)的消費。
對此,郝慶豐認為,如果上海迪士尼禁止游客攜帶食物的目的單純是為了盈利的話,就屬于利用優(yōu)勢地位限制競爭,相當于強買強賣、強迫消費者消費。
對于上海迪士尼限制競爭的行為,除了自身反省外,郝慶豐還建議由主管部門擔起監(jiān)管的職責,“在競爭不充分的情況下,要由主管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平衡管理、處罰”。郝慶豐說,要通過競爭和嚴格的依法辦事才能保障消費者權益和商家利益的平衡。
“企業(yè)有自主經(jīng)營權無可厚非,但也是有邊界的。”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法律與理論研究部主任陳劍指出,企業(yè)的自主經(jīng)營權,不能建立在剝奪消費者權利,限制公眾利益的基礎上來進行。以上海迪士尼來說,消費者反映園區(qū)內(nèi)的食品價格過高,這種過高就影響到消費者的選擇權,但入園時又會強制檢查,禁止自帶食品飲料,這意味著,如果你要去,就必須要被迫接受這些高價格的商品。
劉俊海與陳劍持有相同的觀點,“商家追逐利益并無過錯,但也應考慮其社會性”。他認為,企業(yè)具有盈利性,企業(yè)需要回饋投資者、提升股東投資價值。但企業(yè)同樣具有社會性,要善待消費者、勞動者、環(huán)境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做受人尊重的、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yè)。
“治本之策還是上海迪士尼本身反躬自省找原因。第一,擴大出售食品的種類和范圍,擴大消費者的選擇空間。第二,價格要公道。希望上海迪士尼能學會換位思考,樹立消費者友好型企業(yè)的形象,贏得更多消費者信任。”劉俊海建議。
*本文來源:法治周末報,作者:孟偉,原標題:《上海迪士尼是否需要反躬自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