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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前段時間,上海迪士尼樂園惹上了件麻煩事兒。
事情的起因是在今年年初,華東政法大學的大三學生小王去上海迪士尼樂園游玩,順便自帶了一些小零食。但在入口處,她卻遭到了園方工作人員強制翻包檢查,并被告知攜帶零食就不能入園游玩。
小王認為園方的規定不合法,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犯,于是一紙訴狀將上海迪士尼樂園告上了法庭。
“狀告上海迪士尼”的消息很快傳播開來,還被頂上了微博熱搜,越來越多的媒體、消費者等參與討論,他們大多認為上海迪士尼樂園的行為是不妥當的,還侵犯了消費者的隱私權,后來連中國消費者協會也進行了聲援。
輿論壓力下,上海迪士尼樂園不得不發表了一篇長文來進行說明,但看上去似乎并不打算改變自己“禁止攜帶食物入園”“入園需翻包檢查”的規定。
看來,現在只能等待法院的裁決了。
但如果法院裁決上海迪士尼樂園的行為是違法的,是否意味著今后所有的娛樂場所,甚至公共場所翻包檢查都是違法的呢?
很多同學可能都有相似的疑惑,比如在經濟領域,我們曾看到同類性質的案件,2000年在某地方法院做出了一種裁決,2016年在另一個地方法院卻做出了另一種裁決,這兩種裁決結果可能完全不同,難道是因為執法不公嗎?
其實,現實的情況可能要更復雜一些,這背后關系到我國法律體系的性質。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現行的法律制度,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它起源于古羅馬法以及此后的拿破侖法典;另一類是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法系,它是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
比如法國、德國、日本、中國大陸等都屬于大陸法系。在這些國家和地區,正式的法律淵源是指立法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行政法規,只有它們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而英國、美國、加拿大、香港地區等都屬于英美法系。在這些國家和地區,法律淵源有制定法和判例法兩種,且判例法占主導地位。也就是說,法官在判案時,首先考慮的是以往有沒有類似的案例,當時是怎么判決的,更重要的是,當時判決的結果對現在有非常大的影響。
所以在兩種不同的法律體系下,法官的權限也是不同的。
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只能根據制定法的規定來判決案例,而且法官對制定法的解釋也必須受制定法本身的嚴格限制。也就是說,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
而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除了可以參考以往的案例,概括出適用于本案的法律規則,還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創造新的判例。也就是說,法官不僅能適用法律,還能在一定的范圍內創造法律。
在英劇、美劇或是港劇中,我們經常會看到由普通公民組成的陪審團,這是因為英美法系中適用陪審團制度。
陪審團成員可以參與決定嫌犯是否起訴、是否有罪,他們和法官各司其職,陪審團定性,法官裁量,兩者權力相互獨立且不可干預。所以在這種制度下,爭議較大的案件會更容易解決。
其實我國正在實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跟陪審團制度很像,但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還是有很大的差別。
比如從適用范圍來看,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僅適用于一審的重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或是雙方當事人(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請求陪審的案件,對于簡易案件和特定案件不適用。
此外,我國的陪審員具有民眾法官的身份,但是他的意見只是最終意見的一票而已,并不具有壓倒性的決定權。
在嚴格的法律學意義上,我們很難說清楚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誰優誰劣。因為法律淵源的不同,我們會看到不同的判決結果。
所以即便“小王狀告上海迪士尼”這起案件,最終法院判決上海迪士尼樂園敗訴,也不意味著今后所有的娛樂場所,甚至公共場所都不能再有翻包檢查的行為,除非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對翻包行為進行明確的規定。
*本文來源:微信公眾號“ 吳曉波頻道”(ID:wuxiaobopd),作者:吳曉波,原標題:《吳曉波:迪士尼翻包事件,讓我想到了兩種法律體系的差異》。